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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关于《灌南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结)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公告

发布日期:2022-12-14

截止日期:2023-01-14

来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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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灌南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结)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1月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灌南县新安镇行政集中公办区(灌南县财政局)201室。邮政编码:222500。

2.通过电话反馈:0518-83695219,联系人:张主任。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ntzpsxz@163.com。

 

 

                            2022年12月14日

 

 

 

 

 

 

 

 

 

 

 

灌南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结)算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2020〕6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预算、结算管理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改造等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项目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结)算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的相关规定、政策和制度,是建设项目预算、结算管理的责任主体。制定和完善单位基本建设项目预、结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流程。

2、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项目投资概算或县政府批准同意的项目投资计划,以及审定的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报县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的施工图预算作为确定项目招标控制价的重要依据。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已批复概算或县政府批准同意的项目投资计划。

3、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除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外,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遵照“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履行变更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4、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提交工程结算资料,并进行全面审核。对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的结算,按县财政局制定的社会中介机构选用规则,在县财政局指导监督下,确定审核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核协议。项目结算的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备案。接受并积极配合县财政、审计部门对审核结果的复审监督。

5、对提供项目预、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县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1、县财政局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结算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具体负责项目预、结算管理及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考核。

2、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的审核管理制度。

3、负责建立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审核的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制定社会中介机构选择、监督考核等操作办法。

4、负责投资额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审核。投资额6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核并报县财政、审计部门备案。

5、负责社会中介机构项目结算审核的质量监督,每年按不低于30%的比例对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结算进行复审。

6 、负责协调处理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审核中的争议。

第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算管理等的规定、政策和制度;

(二)按照委托协议独立实施项目预、结算的审核工作,并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及时向委托单位、县财政局报告审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接受县财政局的管理、考核和监督。

(五)不得擅自与项目施工单位接触,项目审核过程中,需要施工单位补充材料的,通过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补充,所有的审核资料均需要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确认。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项目施工单位收取费用。

第七条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审核工作,并对其各自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项目预、结算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施工图预算审核内容包括:

(一)施工图预算内容的完整性、综合单价套用的合理性和费用计取的准确性等;

(二)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投资规模与批复概算或者投资计划的符合性;

(三)材料、设备价格的合理性;

(四)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二、 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包括:

(一)工程结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工程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与投资计划和施工设计的符合性;

(四)施工变更签证、工程量及各种费用计取、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

(五)工程招投标文件执行、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和履行等的合法性;

(六)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审核程序

一、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原则上以独立发包的建设内容为单位,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投资概算已经获得批复,或者项目建设计划已经取得县政府批准,且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不超过已批复概算或县政府批准的计划投资金额;

(二) 施工图设计等与送审内容相关的必备前期工作已经完成;

(三)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已经完成,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并且同意送审;

(四)施工图预算资料完备,符合审核要求。

满足上述条件的项目施工图预算,由县财政局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从社会中介机构预、结算审核备选库中选择中介机构,并签订委托审核协议。

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原则上以施工合同为单位,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建设程序规范,合同全部内容或者阶段性内容完成并通过验收;

(二)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的编制已经完成,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并且同意委托中介审核;

(三)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完备,符合审核要求。

满足上述条件的项目竣工结算,在县财政局的鉴证下,由项目建设单位工作人员从社会中介机构预、结算审核备选库中通过抽签、摇号方式确定参与该项目审核的社会中介机构,并签订委托审核协议。

对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完成的项目竣工结算,县财政局决定进行复审的,由县财政局从中介机构复审备选库中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复审中介机构,并签订委托复审协议。

第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

一、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建立。县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入围社会中介机构并订立框架协议,建立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审核中介机构备选库和复审中介机构备选库。

二、项目委托。项目建设单位和县财政局按照“循环排号、均衡分配、随机抽取”的原则,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中介机构,并签订委托合同。接受委托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再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项目审核。

三、接受委托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审核的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项目建设单位和县财政局要求,按时完成项目审核任务,并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四、项目审核、复审实行回避制度。中介机构及相关审核人员如果承担了该项目的预、结算编制,或与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必须主动向项目建设单位和县财政局书面提出回避。中介机构应当回避而不提出回避的,发现后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

第十一条  接受委托参与项目审核、复审的社会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项目预、结算审核或复审中出现严重差错以及超过规定完成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以及将委托业务转移给其他中介机构和个人的,停止委托业务费用支付,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计入企业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社会中介机构受托审核的项目,复审误差率达到或超过3%、未达到5%的,县财政局约谈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扣减该项目审核费用的50%;复审误差率达到或超过5%的,扣除该项目全部审核费用并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结算的审核、复审费用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并由县财政局统一支付。项目结算审核核减金额达到或超过10%的,审核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从结算审定金额中专项扣减。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县行政审批局要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中介机构的管理,建立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备选库,制定招标代理中介机构选用规则及监督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结算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灌南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灌政规〔2014〕1号)同时废止。


关于《灌南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结)算管理办法》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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