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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全县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14

截止日期:2020-02-14

来源:灌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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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共安全,营造绿色、安全、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拟对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范围予以明确。为提高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就《关于全县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0年2月14日前进行反馈。联系人:李嘉瑞,联系电话:81869139。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4日

关于全县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共安全,营造绿色、安全、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部分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二、限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由新海西大道-人民西路-硕项路-新南环-苏州南路-鹏程路-北环路合围形成的区域(见附件),自2020年3月1日起,每日22时至次日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除外)。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市民禁止燃放包装上标有“专业燃放类”红色字体的烟花爆竹及非正规渠道来源的烟花爆竹。

四、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存在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对于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电话:110。

对于违规销售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50。

五、本通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4日

附件:灌南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doc

灌南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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