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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保局:职工医保转移接续期间待遇享受政策出台

日期:2022-02-16

来源:县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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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出台了《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期间参保人员有关待遇享受政策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62号)。该文件具体规范了职工医保关系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时待遇享受衔接。

通知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应及时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期间待遇享受衔接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无中断缴费情形的,即从原参保地末次缴费月份的次月开始在新就业地缴费的,在新就业地缴费当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以结算时间为准)由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原参保地末次缴费月份的职工医保待遇由原参保地负责。(二)有中断缴费情形的,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可由参保人员个人在按新就业地职工医保缴费规定补足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后,视作连续参保。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按规定划拨,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未按规定补足医疗保险费或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的,原则上中断期间的医疗费用不再予以报销。

通知还规定,实行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互认。各统筹地区对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规范缴费年限互认,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一)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参保人员,各统筹地区应当对其在不同统筹地区、不同时间段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实行互认并累计计算。(二)各统筹地区要及时调整并取消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时“在本统筹地区实际缴费必须达到规定年限”的政策或类似政策。

该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暂行,我局已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学习领悟通知精神,严格落实通知相关政策,充分维护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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