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要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灌南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灌政规发〔2022〕2号)规定,为完善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便捷缴费服务,现将灌南县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县城区(包括建制镇、开发区等已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等。
二、征收方式
1.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类施工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人数进行计算,各中小学、幼教机构、各类教培机构、驻灌部队、大中专院校、职业教育学校等单位,按照实有师生人数(包括临时用工)进行计算,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定收费金额后,缴纳义务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2.商场(超市)、市场、餐饮、宾馆、娱乐、仓储、车辆、码头、船舶、食堂、停车场等商业、服务业单位,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实收费金额后,缴纳义务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3.单位、个人家庭装潢装修及各类农贸市场、农业大棚、花卉养殖批发零售、各类宣传、展销、电子商务等行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实收费金额,缴纳义务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4.使用自来水的住户,税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代收城镇垃圾处理费,与水费一票征收,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中备注代征的城镇垃圾处理费金额,作为缴费凭证。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不再将每户每月4元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列入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
三、缴费渠道及方式
1.缴纳义务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江苏税务”手机APP、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办理缴费。缴纳义务人可以选择MISPOS机刷卡、移动支付、TIPS缴款(需签订三方协议)等多种方式缴费。
2.随水费代征的,居民按现行的水费缴费周期,在供水企业所设营业网点、代扣代缴点、自助服务点以及采用电子支付等方式缴纳水费的同时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四、免征条件
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以及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的居民,持相关证明或者证件向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定后,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五、缓缴政策
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规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垃圾处理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六、咨询电话
县税务局:0518-83216091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13775579928、13851254985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总局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1月17日
编辑 | 单之凌
审核 | 韩克波
总值班 | 管三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