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单位: | 灌南县医疗保障局 |
留言时间: | 2020/12/31 14:18:25 |
内容: | 我想请问一下农村合作医疗的作用在哪里,农民如何去正确使用它及今年缴纳金额,谢谢! |
问题类型: | 咨询 |
答复单位: | 灌南县医疗保障局 |
回复时间: | 2020/12/31 18:03:24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 |
回复内容: | 一、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00元。 二、城乡居民医保人员持社保卡至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刷卡使用。 三、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一)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行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及其下属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参保人员在市内门诊统筹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中除自费费用、个人先行自付费用以外的医疗费用,下同),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一个统筹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 800 元,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参保人员的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900 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二)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分为甲、乙两类。甲类病种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肝炎、肾病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冠心病冠状动脉搭桥或支架植入术(术后一年内)。乙类慢性病病种包括: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阻塞性肺气肿、类风湿关节炎、支气管哮喘、癫痫、肺源性心脏病、帕金森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 (三)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参保成年居民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 85%、75%、65%。 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比成年居民提高 10 个百分点;100000 元以上部分,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低于 90%的,提高到 90%。 (四)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予以支付。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因住院、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病等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规定的除自费费用以外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 10000 元,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分段支付。具体基金支付标准为:10000 元(不含)—50000 元(含)以内的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为 60%;50000 元(不含)—100000 元(含)的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为 70%;100000 元(不含)以上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为 80%。 (五)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特药保障待遇 特药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进行管理,特药待遇不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患重特大疾病使用特药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最低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 60%。 (六)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异地就医待遇 1.城乡居民医保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区异地就医的,不需要转诊,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市内就医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予以支付。 2.参保人员需要到市外就医,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后在市外就医联网结算的,执行与市内就医相同的待遇政策;在市外就医未联网结算的,即相关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在市内相应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市外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市内相应医疗机构降低20 个百分点。 3.因突发急危重伤病抢救或医疗机构认为须立即治疗,就近在非参保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市内就医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予以支付。 医保窗口咨询电话:0518-83289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