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开发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本机关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五条 已经明确的内容,由责任部门和单位负责制作并保存的信息,经审核小组审查后进行公开。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县有关规定决定。
第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公开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灌南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