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受理机构: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2、申请决定机关:县林业局
3、申报材料名称:
(1)用地单位提交临时占用林地申请;
(2)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国家、省投资或国家、省重点项目还需要可行性报告批复和实施方案批复)、规划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5)与被占用林地单位签定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6)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证明材料,即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7)单位法人证明。(3、4、5、6、7项均提交复印件)
4、办理程序:
(1)材料齐全后受理;
(2)进一步核实审查材料、现场勘查、提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意见;
(3)签发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予许可决定。
5、法定期限:20天,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天,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6、收费项目名称、标准:
(1)森林植被恢复费;
(2)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3)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收取4元;
(4)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5)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6)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7、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第二章第六条。
8、咨询电话:83960102
窗口电话:8092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