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建发〔2016〕2号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开发企业、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行为,确保住宅小区功能完善和建设质量,根据灌建发〔2011〕51号和灌建发〔2012〕53号文件精神,现就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通知如下:
1、小区配套设施含给排水、路灯、燃气、移动、电信、联通、供电、广电。
2、建设单位在组织施工前应将相关台账资料报公用事业科备案。
3、推进小区弱电系统建立共同管沟,不允许任何单位在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小区施工。
4、严格配套设施图纸审查工作,严禁先施工后审查。
5、严格按配套设施图纸施工,涉及配套设施变更的,要出具设计变更证明,局部变更需通知建设管理单位。
6、小区路灯间距不大于25米,灯杆采用不绣钢、热镀材质。
7、小区排水系统管材使用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聚乙烯塑料PE管、钢筋混泥土Ⅱ级承插式管建设,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制。
8、给排水、路灯管线工程覆土前应通知公用事业科组织相关单位现场察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数据采集,如私自覆土建设管理单位将不予验收备案。小区内各权属单位的窨井盖、雨水篦,一律采用铸铁井盖。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月21日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6年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