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兽药、饲料市场秩序和畜禽养殖行为,有效防范药物残留风险隐患,严厉打击使用违禁药物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省、市相关要求,现将《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海洋与渔业局
2016年5月18日
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兽药、饲料市场秩序和畜禽养殖行为,有效防范药物残留风险隐患,严厉打击使用违禁药物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兽药饲料投入品、畜禽养殖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得到加强,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行为进一步规范,养殖场(户)科学用药意识得到增强,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有序推进,畜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专项检查。
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乡镇动物防疫检疫所对辖区内所有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规模养殖场(户)应做到检查全覆盖,认真做好检查记录,明确提出整改要求。
1.生产环节。重点检查:一是生产假劣兽药和禁用药物的行为;二是兽药生产企业不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特别是中药产品中添加西药成分的行为;三是饲料生产企业超范围、超剂量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和违规添加“瘦肉精”等其他禁用物质的行为;四是兽药、饲料产品标签规范性的核查(检查记录见附表1-1)。
2.经营环节。重点检查:一是禁用药物、假劣兽药的清查,核查产品的合法性及标签的规范性;二是原料药的经营情况,原料药拆零销售以及违规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三是兽药二维码标示情况,2016年7月1日后生产的所有兽药产品必须标示兽药二维码;四是饲料经营企业拆零销售饲料以及违规擅自添加《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以外的药物、禁用药物等行为;五是兽用处方药的管理情况(检查记录见附表1-2)。
3.养殖环节。重点检查:一是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违法行为;二是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抗菌药、使用人用药以及直接使用抗菌原料药的违法行为;三是不按规定执行休药期的行为(检查记录见附表1-3)。
(二) 开展“瘦肉精”专项监测。
开展猪、牛、羊等动物尿液中的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等违禁药物的检测,全县共计抽样 4600批。各环节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阳性样品需及时送市畜产品质检中心进行确证。
(1)养殖环节:对所有栏存50头以上或年出栏生猪100头以上、肉牛50头以上、肉羊10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进行抽样,每月抽检覆盖率为10%,全年确保全覆盖。各乡镇所分别负责本辖区“瘦肉精”抽样监测工作。
(2)屠宰环节:包括生猪、肉牛和肉羊屠宰场,屠宰前每批抽检覆盖率不低于5%。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本辖区屠宰场的“瘦肉精”抽样监测工作。
(3)运输环节:调入或途径我省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外埠生猪、牛、羊。生猪监测比例为检查数量的1%,牛羊监测比例为检查数量的2%。
(三)强化执法查处。
加大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力度,强化专项监测抽检结果应用,对于不合格产品和残留超标产品,实施检打联动,追溯问题源头,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涉及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落实主体责任。
各乡镇动物防疫检疫所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发放明白纸、宣传单等方式逐个环节、逐家单位履行告知义务,依法告知其法定义务和违法犯罪后果,使其做到知法、懂法和守法。要积极推进诚信生产经营,实行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组织签订承诺书,督促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各分所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强化监管措施,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严防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
三、时间安排
(一) 部署发动阶段(3月份)。
各乡镇动物防疫检疫所要结合实际,确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及时向辖区内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及社会公众,宣传告知专项整治行动内容。
(二) 集中整治阶段(4-9月份)。
按照统一部署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对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实施兽用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实施和兽药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结合兽药使用现场监督检查开展兽药法规、安全用药科普宣传和资料发放工作,按要求认真完成“瘦肉精”监测抽检工作,依法查处各类兽药违法违规行为。
(三) 督导检查阶段(10月份)。
组织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跟踪检查、抽查和飞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对辖区内存在问题需整改的监管对象进行跟踪检查,覆盖率应达到100%,市级对辖区内县、区级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将开展抽查,省农委将结合年度督查工作的开展,组织开展飞行检查,督促各地落实专项整治任务。
(四) 总结提升阶段(11月份)。
各乡镇动物防疫检疫所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行动中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构建监管长效机制。按时上报有关案件信息和整治统计报表(见附表1-4),信息报送数据要核实准确,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汇总加盖公章后集中上报市农委。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整治目标完成情况、主要措施、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分别于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各报送一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乡镇动物防疫检疫所要从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高度,认识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切实落实各项监管工作保障措施。
(二)精心组织,落实责任。
要切实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职尽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违规添加、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行为,要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检测确认为阳性的,按照“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坚决防止“瘦肉精”事件反弹。
(四)注重实效,有序推进。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稳步推进,有序实施。专项检查要对辖区内企业全覆盖,不留隐患,不留死角,检查要做好记录,留有痕迹。专项监测要按照时间、数量、质量要求完成抽检检测任务,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积极宣传兽药饲料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兽药安全使用的知识,提高养殖单位守法意识,及时曝光查处的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全社会共同关注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附表1-1
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记录表(生产环节) | |||
被检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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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核查项目 | 检查情况 | ||
兽兽药生产 | 原原料核查 | 核查有无禁用药物,特别关注与企业兽药生产无关的原料及其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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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原料应符合标准(不得降级使用原料),重点品种:注射用青霉素钠、注射用青霉素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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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的原辅料应有合法来源(批准证明文件、供货协议、票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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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产品核查 | 兽药产品应有合法的兽药批准文号,且在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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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改变配方生产兽药,及违规在中药产品中添加西药成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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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产品标签内容规范,商品名、有效成分、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等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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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质量管理 | 质量检验人员人数应满足生产需要,持证并在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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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设备满足所生产产品检验需要,能够正常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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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生产管理 | 不得在兽药GMP车间生产非兽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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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满足所生产产品需要,能够正常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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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车间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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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帐记录 | 应有原料进货记录、批生产、批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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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生产 |
| 饲料生产不得超范围、超剂量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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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禁用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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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饲料产品标签内容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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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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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 检查日期: | |||
复 查 情 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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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人: 复查日期: | |||
备注:1.“检查情况”无问题的打√,存在问题×,不涉及打/。
2. 本表不够可另附页。
附表1-2
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记录表(经营环节) | |||
被检查企业: | |||
关键核查项目 | 检查情况 | ||
兽兽药经营 | 产品核查 | 不得经营禁用药物和已规定停止使用的兽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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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应有合法的兽药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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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经营改变标准配方及中药产品添加西药成份的兽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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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产品标签的商品名、有效成分、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等应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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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原料药拆零销售及将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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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码标识 | 2015年8月1日后生产的重大动物疫病疫苗、2016年1月1日后生产的所有兽医生物制品、兽用原料药和兽用处方药类产品、2016年7月1日后所有兽药产品均必须标示兽药二维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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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处方药管理 | 处方药应分区摆放、不得开架自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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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有“兽用处方药需凭兽医处方购买”提示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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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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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台账 | 购进的兽药有合法来源(批准证明文件、供货协议、票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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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饲料经营 | 产品及标签核查 | 不得将饲料拆零销售及添加《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外的药物、禁用药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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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产品标签应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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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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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 检查日期: | |||
复 查 情 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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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人: 复查日期: | |||
备注:1.“检查情况”无问题的打√,存在问题×,不涉及打/。
2. 本表不够可另附页。
附表1-3
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记录表(养殖环节) | |||
被检查养殖场(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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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核查项目 | 检查情况 | ||
产品核查 | 购买使用的兽药应有合法的兽药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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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产品不应有改变标准配方、中药产品添加西药成份等违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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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产品标签的商品名、有效成分、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等应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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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核查 | 不得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和已规定停止使用的兽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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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直接使用抗菌原料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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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使用人用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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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抗菌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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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的畜、禽、蛋、奶等应符合休药期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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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兽用处方药应经兽医诊疗后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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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药记录,内容包括动物种类、圈(栏)号、年(日)龄、体重及数量、诊断结果、用药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及休药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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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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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 检查日期: | |||
复 查 情 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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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人: 复查日期: | |||
备注:1.“检查情况”无问题的打√,存在问题×,不涉及打/。
2. 本表不够可另附页。
附表1-4
______(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报送单位(盖章):
检查 对象 | 检查 次数 (个次) | 出动执 法人员 (人次) | 查处 问题(起) | 责令 整改(起) | 查处 案件(起) | 货值 金额 (万元) | 罚没 金额 (万元) | 取缔无 证照企 业(个) | 吊销证 照企业(个) | 开展 培训 (人次) | 发放宣 传材料 (份) |
生产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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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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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 场(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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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16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