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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10026/2009-00014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09-11-19
文号: 灌安监[2009]29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关于对危险物品单位的治安防范状况进行安全评价的通知(原灌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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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安监[2009]29号

关于对危险物品单位的治安防范状况进行安全评价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防范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切实提升其本质安全度,有效预防危险物品丢失、被盗等案件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评价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决定自即日起将部分危险物品单位的治安防范状况纳入安全评价范围。各有关企业要配合安全评价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一、评价对象。安全评价机构按规定对下列单位开展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时,要将其治安防范状况纳入安全评价范围: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置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二、评价内容。安全评价机构对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防范状况进行安全评价时,要对照《对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防范状况进行安全评价的内容》(详见附件1)逐条进行,对个别危险物品单位涉及不到的条款,不进行安全评价。附件有关条款中含有“有条件的”或“宜”的部分为非否决项,其余均为否决项。 

  三、评价方法。安全评价机构要将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防范状况设置为单独的评价单元,通过资料审核、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全面评价,并将该单元的评价结论纳入安全评价报告中。 

  四、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分为三种:一是符合治安防范条件,指否决项和非否决项全部合格;二是基本符合治安防范条件,指否决项全部合格,非否决项未全部合格;三是不符合治安防范条件,指否决项未全部合格。 

五、结论应用。安监部门对不符合治安防范条件的安全评价结论,将及时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以便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相关许可审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防范状况进行安全评价的内容 

        2.危险物品单位“三防”要求 

   

  

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附件1:

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防范状况

进行安全评价的内容

一、剧毒化学品单位

(一)治安保卫制度

1值守巡查制度:储存场所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守护,对所有进出人员进行检查,并每两个小时进行一次巡查,如实登记,形成台账。

2五双保管制度:储存保管环节双人管、双把锁、双人收发、双人领退、双方签字,保管人员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实际储存情况。

3流向登记制度:在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使用、储存等各个流转环节,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和流向信息。纸质台账应当包括对应的购买许可证件、运输证复印件、使用单位领料单等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年。有条件的应建立电子台账流向信息同时输入计算机系统。

4.教育培训制度:建立有条件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登记台账,加强教育培训,达到《危险物品单位“三防”要求》。 

5情况报告制度: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其中必须包括发生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抢)和爆炸事故等情况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内容。预案必须进行演练,演练周期为1

6.安全检查制度:每周对治安防范设施等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及时发现和整改治安隐患,并如实记录,形成台账。

(二)治安防范设施

7.剧毒化学品生产、使用(投料、加注区域,下同)和储存场所为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实施重点保护。重要部位设置的治安防范设施,应当达到《危险物品单位“三防”要求》,并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8.剧毒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设施内,必须根据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识,附近应当设置值班室。

9.剧毒化学品生产、使用和储存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储存场所周边宜加装电子巡更系统并符合以下要求:(1封闭式储存场所(指墙体和屋顶间封闭专用仓库或防盗保险柜),应加装由红外等入侵探测器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2半封闭式储存场所(指周围用砖墙或铁栅栏围拦,围拦与屋顶间不封闭专用场地),宜加装由周界等入侵探测器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3敞开式储存场所指周围不封闭专用场地)的槽罐阀门徒手能打开的应加装防破坏装置。

二、烟花爆竹单位

(一)治安保卫制度

1.值守巡查制度:仓库实行24小时双人值守,对所有进出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检查,并每两个小时进行一次巡查,如实登记,形成台账。

2 “五双保管制度:针对A级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储存保管环节双人管、双把锁、双人收发、双人领退、双方签字仓库保管人员每天核对实际库存情况。

3.流向登记制度:在本单位在生产、销售、购买、领用各个流转环节如实记录A级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纸质台账中应当包括对应的运输证复印件、领料单等原始资料至少保2年。

4.教育培训制度:建立有条件接触A级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人员的登记台账,加强教育培训,达到《危险物品单位“三防”要求》。 

5情况报告制度: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其中必须包括发生烟花爆竹燃放事故、爆炸事故,以及A级制品、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被盗(抢)等情况,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同时报告安监部门的内容。预案必须进行演练,演练周期为1

6安全检查制度:每周对治安防范设施等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如实记录,形成台账。

(二)治安防范设施

7.烟花爆竹仓库为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实施重点保护。重点部位设置的治安防范设施,应当达到《危险物品单位“三防”要求》,并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8.烟花爆竹应当分类分级专库存放库房应当安装双层库门,库窗安装铁栅栏、金属网和能开启的窗扇。库房或库区附近应当设置值班室,库区宜配备大型看护犬,夜间处于巡游状态。

9.仓库应当安装由红外等入侵探测器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宜加装由周界探测器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更系统。

10烟花爆竹运输车应当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格,并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卫星定位系统。

附件2:

危险物品单位“三防”要求

一、“人防”要求(人力防范)

1有条件接触危险物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其中值班守护和巡查人员不宜超过60周岁。

2.应当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物防”要求(实体防范)

(一)主体设施

4.危险物品生产、使用和储存场所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二)辅助设施

5.库区周围设置围墙应为密砌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并安装防攀援装置。库区周围有陡峭山体、水沟等能起到防盗、防火作用的自然屏障处可不设围墙

6值班室、监控室应当与储存设施分区设置,配备固定电话无线电话悬挂或张贴当地派出所电话等应急联络方式,宜安装紧急报警按钮,宜安装防盗安全门窗等防侵犯设施。

(三)局部设施(防盗门窗柜锁)

7.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窗户安装铁栅栏的,钢筋直径不少于12毫米,栅杆间距不超过10厘米。

8.防盗保险柜应当不低于《防盗保险柜》(GB10409-89)中A类防盗保险柜标准,重量小于340公斤的要固定在混凝土地面或墙壁上。

9.危险物品封闭式储存场所(包括库室、箱柜和车辆等)宜安装防盗锁,安装挂锁的应加装防撬剪装置

三、“技防”要求(技术防范)

(一)入侵报警系统

10.周界入侵探测器应当安装在生产区、库区或库房四周,其他入侵探测器应当安装在制造车间、生产场所和储存场所出入口、窗口或内部。

11.生产区、库区无人员、车辆进出时,周界入侵报警装置应当进入设防状态;储存场所关闭时,其他入侵报警装置应当进入设防状态。入侵报警装置的撤防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小时。

12.入侵报警装置应当接入或安装在值班室或独立设置的监控室,并与110报警服务台或当地派出所联网,或与其他主管部门联网。

(二)视频监控系统

13.前端探头的监视范围,应当覆盖库区进出通道、库房出入口和其他储存场所,以及生产区、使用场所(投料、加注区域)等重要部位。前端探头处于粉尘环境的,应加装防护罩。

14.监控终端应当安装在值班室或监控室,并预留远程接口。监视图像能实时显示、清晰稳定,并按设计要求进行记录。

15.图像记录应当采用数字录像设备,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回放图像连续、稳定,能明确辨识被摄人员、车辆和其他主要物品标识性特征。

(三)电子巡查系统

16.满足巡查线路预设和巡查记录打印等功能,对巡查人员的工作状态进行有效监督。

(四)产品质量与安全

17.上述技术防范设备质量和系统设计、安装、验收,应当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的规定,特殊场所的应当符合防火、防爆、防腐等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