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下属单位:
为增强我县国有粮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缓解农民“卖粮难”,鼓励和支持下属企业在做好地方储备粮、最低价粮食收储轮换工作的同时,积极从事商品粮经营。根据省、市会议要求,经研究并报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制定《灌南县国有粮企商品粮购销管理办法(试行)》。
特此通知。
灌南县粮食局
2016年5月11日
灌南县国有粮企商品粮购销管理办法(试行)
为增强我县国有粮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缓解农民“卖粮难”,鼓励和支持下属企业在做好地方储备粮、最低价粮食收储轮换工作的同时,积极从事商品粮经营。根据省、市会议要求,经研究并报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县粮食购销总公司、百禄粮库、三口粮库、张店粮库(以下简称库点)等企业自购自销,不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商品粮。
二、基本原则
(一)政策性收购优先原则。商品粮经营不能占用政策性粮食收购库容。
(二)绩效挂钩原则。商品粮的收购资金谁贷款谁负责,谁经营谁收益。为防控风险,以库点为单位,按预计经营量20元/吨交纳风险抵押金。销售时必须做到钱随粮走,钱款两清,不得赊销。
(三)独立核算原则。商品粮经营要与地方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食分开核算。要经集体研究,实行分类指导。基层粮管所包干经营,由总公司核定提成;规模粮库集体经营,严格奖罚,实行分段计算、超额累进,按粮食经营年度统一结算兑现。
三、奖罚规定
(一)各基层粮管所由县粮食购销总公司提供资金经营商品粮的,除按农发行规定利率负担当期利息外,另由总公司按经营量提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二)各库点经营商品粮要实行独立核算,有奖有罚,同奖同罚。各库点按县局下达的指导性任务开展购销活动。凡超额完成任务并实现利润的,超出部分奖纯利润的80%,其中党政主要负责人各可得奖金额的30%。完成任务并实现利润的,奖风险抵押金的3倍且不得突破纯利润的60%,其中党政主要负责人各可得奖金额的20%。若完成任务但经营亏损的,则罚亏损额的60%,其中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罚亏损额的20%;若完不成任务的,则按完成任务量和实现纯利润计算奖惩,其中实现利润的,奖风险抵押金的2倍,且不得突破纯利润的50%,其中党政主要负责人可各得奖金额的15%,若经营亏损的,则罚亏损额的50%,其中党政负责人各罚亏损额的15%;若既未完成任务,又经营亏损失的,则按未完成量罚风险抵押金的50%。如在经营过程中,若发生销售款不能回笼或收购资金被骗的,除由决策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额承担外,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三)县粮食局下达商品粮经营指导性任务,并纳入年年目标考核。经营亏损的扣除全年目标体系中相应考核内容的全部分值。
四、其它事宜
(一)各库点根据专项贷款发生额,结合报表、现场巡查等情况推算经营量。
(二)总公司及粮库经营商品粮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详细会议记录备查,同时明确盈亏奖罚对象及比例。奖惩时对书算账、对号入座,报县粮食局核查批准后由主要负责人落实到位。
(三)总公司及粮库签订商品粮购销合同须向县粮食局报备。大额5000吨以上商品粮经营需报经粮食局研究同意,并可采取一事一议奖罚办法。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上级新要求,县局有权调整,解释权归县粮食局。各库点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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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粮食局 2016年5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