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20724MB1807543H/2016-00054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税务,公告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6-05-04
文号: 苏地税规2016年1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相关规定,现将5月份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关于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份申报事项的公告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苏地税规〔20161

关于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

纳税人20165月份申报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相关规定,现将5月份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应在2016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本公告自20165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55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分送: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省地税局营业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655日印发

打字:汪礼娟                                      校对:陈骏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