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索 引 号: 014309471/2016-00050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财政、金融、审计,卫生、体育,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06-30
文号: 新政发〔2016〕18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新安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村(居)委会、镇直属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使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应有的效益,更好地为镇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现依据《灌南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

关于印发《新安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新安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直属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使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应有的效益,更好地为镇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现依据《灌南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我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和用途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和县财政安排卫生部门实施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6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按常住人口每人50元的标准设立,足额落实各级财政配套经费。按照省、市、县规定标准设立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池。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购买镇、村卫生机构从事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保健指导等十二类四十五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专项资金不少于项目资金40%。
  二、资金拨付流程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制和考核结算制。

2、项目实施周期中,县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总额按一定比例预拨到县卫生局账户,县卫生局再按各乡镇公共卫生考核结果与评价指标下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到城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账户,城区公共卫生中心再将县预拨经费及时预拨到辖区内公共从事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按季预拨、打卡发放、年度考核结算。2016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部分,主要用于全科医生(乡村医生)签约服务。

3、年终或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县财政局根据对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结果,结算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给卫生局账户,卫生局再按各乡镇公共卫生考核结果与评价指标下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绩效资金于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的次月拨付至城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资金使用和管理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采取报账制管理。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提高资金到位及时率。
   2、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计制度,每月记录、汇总服务对象、数量、质量、日期、提供人等详细工作情况明细表和工作量月报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城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报卫生局基层办审核,卫生局基层办汇集各镇各项目实施单位(含自身)的工作量,上报县卫生局财务股审核、财政部门审定、归档。
   3、县卫生局、财政部门按照《灌南县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法、程序和指标体系》、《灌南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等,对各镇每年进行四次考核评估;城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每季度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医院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项目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具体见《城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
    4、城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自身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合理、合规使用资金,并接受县财政局、卫生局的监管;城区中心收到上级拨款后,按照城区中心各科室和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人口、服务内容、数量和标准,以及绩效考核结果将资金拨付至上述人员和单位。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灌南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补偿测算参考标准,按规定将项目资金用于相关人员的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必要的耗材等公用经费的支出。
  四、资金的监督与公示
  1、城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心领导组配合县卫生局与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不提供有关服务的,不给予资金补助;对服务质量不到位的,扣减相应补助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不得将项目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人员培训和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
   2、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实施情况、考核结果和项目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定期进行公示,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各相关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一经发现,将扣回项目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对不按规定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有关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流失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