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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10026/2016-00047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发布机构: 灌南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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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江苏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苏安〔2010〕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一、挂牌督办范围(一)一次死亡3-9人的生产经营单位较大事故;(…

江苏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程序(原灌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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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江苏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苏安〔2010〕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挂牌督办范围
(一)一次死亡3-9人的生产经营单位较大事故;
(二)一次死亡5-9人的道路交通、内河(湖)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水上事故;
(三)上级领导批示要求挂牌督办的事故;
(四)典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事故。
二、挂牌督办工作程序
(一)省安委会办公室明确相关处室(统计中心)负责起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通知书。挂牌督办通知书经省安委会办公室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以省安委会文件下发省辖市人民政府。
(二)省安委会办公室明确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跟踪掌握挂牌督办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督促省辖市安委会办公室及时报送事故调查报告初稿;按调查期限报送事故调查报告(送审稿)。
(三)省安委会办公室接到挂牌督办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后,由分管领导召集相关业务处室和统计中心对初稿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反馈给省辖市安委会办公室督促事故调查组按照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涉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挂牌督办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省有关部门参加。
(四)事故调查报告经修改完善后,由省辖市安委会书面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进行审核。
(五)省安委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审核的事故调查报告(送审稿)后,由分管领导召集相关业务处室和统计中心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提交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六)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起草审核意见的复函,经省安委会办公室领导审核后下发省辖市安委会。并继续负责跟踪、督促审核意见及其整改措施的落实。
(七)省辖市安委会办公室收到审核意见的复函后,应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请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八)挂牌督办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结案后,省辖市安委会应在当地主要媒体和省辖市安监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九)省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在省内主要媒体或省安监局网站上发布挂牌督办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十)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挂牌督办任务的,省安委会办公室将予以通报。
(十一)下列较大事故经省安委会办公室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不予挂牌督办:
1、非生产经营性较大事故;
2、事故原因分析取证困难或事故责任方无法认定的水上(海上)较大事故。
(十二)统计中心负责汇总挂牌督办调查处理情况,定期通报、分析挂牌督办情况。
三、解除挂牌督办
(一)挂牌督办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复结案后,由省辖市安委会办公室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申请。
(二)解除挂牌督办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解除挂牌督办的请示;
2、事故调查报告
3、省辖市人民政府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批复结案文书;
4、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结果的情况说明。
(三)省安委会办公室收到解除挂牌督办申请材料后,由统计中心起草解除挂牌督办通知书予以解除挂牌督办。
(四)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解除挂牌督办后,继续督促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督促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