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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8954/2016-00055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6-06-08
文号: 灌 卫〔2016〕85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为全面提升我县卫计系统机关事业单位作风建设水平,有效规范人员合理流动和高效使用,现依据县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意见》(灌组发〔2015〕3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系统实际,现就系统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印发《灌南县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原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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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201685

印发《灌南县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灌南县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66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66日印发

灌南县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提升我县卫计系统机关事业单位作风建设水平,有效规范人员合理流动和高效使用,现依据县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意见》(灌组发〔20153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系统实际,现就系统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规范人员流动

新录(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应不少于5年服务期(包括试用期)。对服务期满提出调离的人员按下列权限办理:博士、硕士研究生或具有高级职称的紧缺专业高层次人才须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由县组织、人社部门办理调动手续;一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出县外须用人单位及卫计委审核同意,提前一个月报县组织、人社部门,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领导干部调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系统内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单位之间严禁擅自交流,确因工作需要在系统内流动的,须在试用期或服务期满后,在确认拟调入单位空编、空岗的基础上,按季度提交流动申请,经委党委会研究同意并报县编委会研究后办理相关流动手续。凡不符合上述要求,将不予办理流动手续。或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对当事人年度考核、称职评审、岗位晋升、待遇审批等方面进行限制性处理。

二、   强化日常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

班,严禁迟到、早退,旷工连续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七天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严格履行病事假审批手续,工作人员病假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方可休假。超过一个月的病、事假除提供有关证明外,须报县卫计委批准。三个月以上的病、事假须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县组织人社部门备案。一次病、事假或一年累计病、事假超过一定期限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打折发放基本工资,减少或不予发放津补贴、绩效工资。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全部待遇。

三、科学核定编制

根据省编办、省人社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创新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和连云港市编办、市人社局等5部门印发《连云港市创新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公立医院的数量、类别、规模、布局和功能,合理确定各公立医院床位数。县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核定床位数合理确定公立医院人员总额。公立医院人员总额包括原审批核定的事业编制和备案确定的人员控制数额,改变公立医院编制单一审批管理,推行向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转变。备案确定的人员控制数额将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公立医院工作任务变化情况报县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后进行相应动态调整。公立医院原审批核定的事业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聘用管理、考核奖惩、退休待遇等人事管理执行现行的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备案确定人员控制数额内的工作人员,实行合同用人,并接受编办和人社部门的监督。

四、规范合同用工

各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得私自使用编制外临时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制外临时人员的,需经本单位院委会研究同意,并按岗位特点按规范要求使用。

1.专业技术人员。医疗、药学、检验、影像等紧缺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需经委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方可使用;护理专业人员需由县卫计委统一组织考试确定录用后方可使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2.退休人员。原则上不予聘用,确属紧缺人才的,须经委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方可聘用,并签订返聘协议

3.工勤人员。财务、收费、驾驶员等特殊岗位的人员,须按走一进一原则,报委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方可使用。其余后勤人员一律不予使用。

自发文之日起,各乡镇卫生院使用的临时人员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使用,对新进人员一律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对以前使用的临时人员仍按之前规定执行。经卫计委同意使用的临时人员如在三年内主动提出辞职的,在系统内其他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原则上不再使用。各单位临时使用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应终止使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各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执行文件精神,凡违反上述规定,擅自使用编外临时人员的,严格追究用人单位的领导责任;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用人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