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索 引 号: 014308911/2008-00001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08-12-18
文号: 灌公〔2008〕168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为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关于加强“公调对接”相关文件精神,规范全县公安机关接处警与人民调解对接(简称“公调对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深化“平安灌南”建设,进一步加强“公调对接&a…

关于印发《灌南县公安局加强“公调对接”工作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关于加强“公调对接”相关文件精神,规范全县公安机关接处警与人民调解对接(简称“公调对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深化“平安灌南”建设,进一步加强“公调对接”工作,县局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公调对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完善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的方针政策,根据平安建设部署要求,健全完善“公调对接”机制,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二)目标任务。以“处置为早、调解优先、定纷止争”为目标,建立健全,公安机关与人民调解组织各负其责的县乡村三级工作机制,依照法律、立足长远、整合资源、形成优势、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充分发挥“公调对接”工作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真正做到“能调尽调、以调促和、定纷止争”,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为深化“平安灌南”建设,实现我县跨越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公调对接”工作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公调对接”工作,是指人民调解组织与公安机关接处警之间就矛盾纠纷处置而建立健全取证、移送、受理、调处等一系列衔接制度和工作程序,从而形成相互衔接、联动和配合的一种双向互动对接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移送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的矛盾纠纷范围包括:(1)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2)企业改制、企业发展引发的纠纷。(3)婚姻家庭纠纷。(4)邻里纠纷。(5)行政执法不当引发的纠纷。(6)其他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的民事纠纷。
公安机关受理的矛盾纠纷范围包括:不属于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范围的、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治安、刑事案件。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公调对接”工作机制,通过“公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有效、规范运作,实现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有效分流和及时化解。
(2)协作联动的原则。与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协作配合,接处警从源头入手,强化现场取证,规范与调处中心的对接,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3)依法调处的原则。建立规范的矛盾纠纷、受理、分流、调处程序,严格依照法律、政策、大调解有关工作要求调处矛盾纠纷,确保矛盾纠纷调处的合法、合情、合理、公正,维护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调对接工作的对接方式和工作机制
(一)对接方式:实行三级对接调处机制。即公安局与县调处中心对接;各派出所与乡镇调处中心对接;派出所警务室与村(社区)调委会对接。在工作方式上,县局派民警进驻县调处中心,参与重大疑难纠纷的调处工作;派出所指定民警进驻乡镇调处中心,参与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派出所警务室与村(社区)人民调解室之间建立矛盾纠纷互转机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二)工作机制。
1、先期处警机制。接处警单位对接报的矛盾纠纷案件,按接处警程序前往,进行先期处警。
2、先行调解机制。接处警时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可采取当场调处或事后到派出所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先行调解,并做好调解记录。
3、现场取证机制。接处警时对现场难以调处的矛盾纠纷,要现场采集、提取证据,并制作相关的先期调解工作记录。
4、纠纷移交机制。接处警中对应属于移送人民调解组织调处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在平息事态、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及时移送人民调解组织调处。
5、应急保障机制。对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过程中遇到现场难以控制或调解工作人员受到围攻冲击、人身侵害、财物毁损等情况,及时调派警力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发展,维护治安秩序。
四、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
(一)流转程序。
(1)审核。对拟移交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的矛盾纠纷,由部门负责人审签批准。(2)告知。对移交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的矛盾纠纷,填写《矛盾纠纷移送通知单》,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到相关人民调解组织接受调处。(3)对移送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的矛盾纠纷,应登记备查。(4)移送。将“矛盾纠纷移送调处通知单”,连同先期调查取证材料一并移送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调处。
(二)工作制度。
1、情况反馈制度。对人民调解组织移送的治安、刑事案件在调处(处理)结束后,及时将调处(处理)结果反馈移送人民调解组织。
2、排查报告制度。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合作,定期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矛盾纠纷的排查,对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重大纠纷,及时报告党委政府。
3、联席会议制度。与司法行政机关加强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阶段性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分析矛盾纠纷特点走势,总结工作经验,互通信息,研究工作措施和对策。
4、跟踪回访制度。对已经处理结束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应及时了解掌握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听取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意见和建设,防止矛盾纠纷的重新激化。
5、卷宗归档制度。调处(处理)结束后,及时将矛盾纠纷移送通知单、调解申请书、调查取证材料、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书等制作卷宗归档。建立健全符合“公调对接”工作需要的科学、合理、规范的工作资料台帐,切实做到立卷规范、门类清晰、装订整齐、归档及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加强“公调对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联络员,负责“公调对接”具体工作,确保工作深入开展。
(二)提供有效保障。各派出所为人民调解工作室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保障。
(三)强化沟通协作。与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定期联系,及时沟通,定期召集召开例会,共同组织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共同协商“公调对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加大奖惩力度。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调处工作不力、对接不及时,致使矛盾纠纷激化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量子统计 网站统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