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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770/2016-00091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农业、林业、水利,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张店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07-02
文号: 张政发〔2016〕48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张政发〔2016〕48号关于认真做好张店镇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各村(居)委会、镇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5〕122号)和《县政府关于认…

关于认真做好张店镇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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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发〔201648

关于认真做好张店镇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5122号)和《县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灌政发〔201610号)文件精神要求,切实做好我镇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主要是为查清我镇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于科学制定三农发展政策、推动我县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村(居)委会、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发动,强化组织协调,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圆满完成普查任务。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三次农业普查对象:农村住户口,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涉农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民: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时间和内容

第三次农业普查标准时点为201612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普查主要内容: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四、普查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

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张店镇成立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是、协调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统计站,具体负责农业普查的日常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各村(居)委会,要抓紧设立相应的普查工作小组及办公室,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组负责、共同参与的要求,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根据普查工作需要从各村和镇直各单位选调一批能够承担现场组织、指导和调查的人员,镇直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充分落实普查力量,开展调查员培训,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特别是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工作补贴,由县、乡镇财政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分担,并列入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

五、普查工作要求

各村(居)委会普查工作小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开展农业普查,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以及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村(居)委会普查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

各村(居)委会普查工作小组要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有力有序抓好宣传动员、清查摸底、入户登记、数据处理、资料开发等工作。对普查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可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基层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利用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为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提供可靠依据。

各村(居)委会普查工作小组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积极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016年5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