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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8911/2008-00005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其他,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08-05-12
文号: 灌公〔2008〕57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为认真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维护公安机关形象,依法保障民警权益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内部管理条令》。经研究,对全体警察的职业行为做出如下规定:一、人民警察应依法履行职务,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遇有阻碍或与当事人发…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警察职业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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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维护公安机关形象,依法保障民警权益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内部管理条令》。经研究,对全体警察的职业行为做出如下规定:
一、人民警察应依法履行职务,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遇有阻碍或与当事人发生矛盾冲突时,现场警察应冷静慎重处理并迅速上报县局。
二、人民警察本人与他人发生矛盾和纠纷时,应报告县局或主管业务部门处理,不可自行处理。
三、人民警察家属或亲友与他人发生矛盾或纠纷时,人民警察本人应当主动回避,由案件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四、人民警察调用警力(辅警)、警车处理非警务活动必须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五、人民警察处理私人事务或纠纷,严禁调用警力(辅警)、警车,严禁调用社会闲散人员参与。
六、违反上述规定所产生一切后果由人民警察自己负责,造成的损失由个人负责赔偿。
七、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民警个人将采取组织措施并视情给予纪律处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