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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724MB1807543H/2016-00113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税务,公告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6-08-05
文号: 苏地税规[2016]5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管理事项办理,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及《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工作要求,现将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予以公告:

关于涉税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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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苏地税规〔20165

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管理事项办理,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及《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工作要求,现将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2016101日起施行,《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1号)同时废止。

附件: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见电子文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8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分送: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承办                 办公室2016817日印发

打字:汪礼娟                                        校对:高娜

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税务登记类
序号 规范类别 服务项目 项目依据的文件 提交资料清单
1 税务登记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
(1)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2 税务登记 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税务登记 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提供)。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4 税务登记 扣缴税款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提供)。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提供)。
5 税务登记 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
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一)变更纳税人名称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等)。
(二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等)。
(三)变更注册地址或生产经营场所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如为公司或单位的自有房产,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商品房买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或借用房产,应提供租赁协议或借用说明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或出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商品房买卖协议》的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等)。
(四)变更经营范围、经营方式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等)。
(五)变更注册资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变更生产经营期限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变更股东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股东变更情况报告表》。
(八)改组改制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新的验资报告或有关资金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减资不需要提供)。
4、股东会决议、股东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5、有关主管部门的改制批复。
6、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7、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等)。
纳税人因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6 税务登记 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
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一)变更纳税人名称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等)。
(二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等)。
(三)变更注册地址或生产经营场所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如为公司或单位的自有房产,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商品房买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或借用房产,应提供租赁协议或借用说明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或出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商品房买卖协议》的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等)。
(四)变更经营范围、经营方式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等)。
(五)变更注册资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变更生产经营期限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变更股东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股东变更情况报告表》。
(八)改组改制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新的验资报告或有关资金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减资不需要提供)。
4、股东会决议、股东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5、有关主管部门的改制批复。
6、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7、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等)。
纳税人因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7 税务登记 纳税人跨县市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
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8 税务登记 纳税人跨县市迁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
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1、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2、迁出地税务机关移交的相关资料。
9 税务登记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补充信息采集 国发〔2014〕20号;
国发〔2015〕33号;
国办发〔2015〕50号;
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税总函〔2015〕482号;
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税总函〔2015〕645号。
1、《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经办人身份证明。
10 税务登记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信息变更 国发〔2014〕20号;
国发〔2015〕33号;
国办发〔2015〕50号;
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税总函〔2015〕482号;
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1、纳税人信息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
11 税务登记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开具清税证明 国发〔2014〕20号;
国发〔2015〕33号;
国办发〔2015〕50号;
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税总函〔2015〕482号;
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1、《清税申报表》。
2、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3、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
12 税务登记 停业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 1、《停业复业报告书》。
2、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
3、发票领购簿。
4、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13 税务登记 复业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 《停业复业报告书》。
14 税务登记 注销登记(单位及查帐征收个体工商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十六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纳税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6、非居民企业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8、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15 税务登记 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十六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16 税务登记 自然人信息采集 《税收征收管理法》;                                                                                        《个人所得税法》;                                                                                                    国税发〔2006〕162号。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以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原件及复印件。
3、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回乡证、台胞证的原件及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
4、履约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回乡证、台胞证的原件及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原件。                                                                                  
17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管法细则》第二十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
18 税务登记 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及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1、《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变更)表》。                                     2、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批文。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                             
19 税务登记 房地产开发项目自行分期土地增值税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 1、《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分期备案表》。                                     2、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批文(1个)。
3、纳税人自行分期的报告,包括总期数,各期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和预计竣工时间等内容。
20 税务登记 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 1、《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合并备案表》。                                      2、多个项目在同一宗土地的证明材料。                                              3、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批文(2个及以上)。
4、多个项目在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范围内。                                      5、立项批准权限受限制等特殊情况说明。
21 税务登记 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预(销)售登记及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1、《预(销)售登记(变更)表》。                                                2、预(销)售相关许可证明、批准文件。                                 3、房源明细表。                           
22 税务登记 总包方项目登记注销 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2号)。 1、《建筑工程项目注销登记表》。
2、税务机关出具的项目清算报告。
23 税务登记 分包方项目登记注销 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2号)。 1、《建筑工程项目注销登记表》。
2、税务机关出具的项目清算报告。
3、分包方确认授权书(如果由分包方授权总包方办理注销,需提供该项资料)。
24 税务登记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25 税务登记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2、会计核算软件(即:记帐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等证明资料。
26 税务登记 非正常户解除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