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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724MB1807543H/2016-00114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税务,公告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6-08-05
文号: 2016年第50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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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728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办公厅20168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