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
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在采集纳税人信息时应使用《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见附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1中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纳税人)》同时废止。
三、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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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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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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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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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承办 |
办公厅2016年8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