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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10093/2016-00055 信息分类: 其他, 其他,其他
发布机构: 灌南县行政审批局 发文日期: 201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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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税务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结时限、收费标准和依据。本标准适用于税务登记的办理。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3 申报材料3.1 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按以下规定提供(填报)资料3.1.…

税务登记的办理规程(原灌南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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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税务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结时限、收费标准和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税务登记的办理。

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3 申报材料

3.1 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按以下规定提供(填报)资料

3.1.1 填报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

3.1.2 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3.1.2.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1.2.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1.2.3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1.2.4 公司章程复印件。

3.1.2.5 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3.1.2.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1.2.7 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3.1.2.8 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3.1.2.9 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3.1.3 国地税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填报《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一份,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式二份。

3.1.4 地税单独管理的纳税人填报《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一份,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3.2 个体登记提供(填报)以下资料

3.2.1 填报税务登记表(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

3.2.2 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3.2.2.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2.2.2 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2.2.3 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3.2.2.4 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3.2.3 国地税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填报《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式二份。

3.2.4 地税单独管理的纳税人填报《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3.3 个人合伙企业提供(填报)以下资料

3.3.1 填报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

3.3.2 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3.3.2.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3.2.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3.2.3 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3.3.2.4 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3.2.5 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3.3.3 国地税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填报《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一份,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式二份。

3.3.4 地税单独管理的纳税人填报《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一份,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3.4 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按以下规定提供(填报)资料

3.4.1 填报《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

3.4.2 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3.4.2.1 营业执照副本(取得临时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4.2.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4.2.3 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3.4.3 国地税共同的管理纳税人填报《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一份,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式二份。

3.4.4 地税单独管理的纳税人填报《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一份,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3.4.5 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3.4.5.1 已经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

3.4.5.1.1 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与复印件。

3.4.5.1.2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与复印件。

3.4.5.1.3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3.4.5.2 不需要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

3.4.5.2.1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4.5.2.2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表等)。

3.4.5.2.3 国地税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填报《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式二份。

3.4.5.2.4 地税单独管理的纳税人填报《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4 办理程序

4.1 流程

窗口受理 → 填税务登记申请表 → 登记 → 发证

4.2 程序

4.2.1 受理人员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行政审批事项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4.2.2 申请单位进行填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核对信息。

4.2.3 窗口人员对信息进行审核,并登记。

4.2.4 发放地税税务登记证书。

5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即办。

6 收费依据

6.1 免费

6.2 申请代开统一发票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6.2.1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次申请金额不超过50000元(含)的,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

6.2.2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次申请金额超过50000元的,提供(填写)如下材料。

6.2.2.1 《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6.2.2.2 付款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应包含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

6.2.2.3 申请人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6.3 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需提供的材料

6.3.1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次申请金额不超过50000元(含)的,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身份证。

6.3.2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次申请金额超过50000元(含)的,提供(填写)如下材料。

6.3.2.1 《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6.3.2.2 付款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应包含建安工程项目名称、收付款方名称、金额、日期等开票必须内容)。

6.3.2.3 收付款方就建安工程项目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

6.3.2.4 申请人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6.4 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

6.4.1 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代开票纳税人在初次开票时需提供)。

6.4.2 《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

6.4.3 货物运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无货运合同的,提供货运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运输证明原件,有关书面证明必须反映承运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委托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码)、劳务金额,并由承运人和委托人分别盖章(或签字))。

6.4.4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按规定必须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6.4.5 申请单位证明(按规定不须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

6.4.6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按规定不须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其中4、5、6项证明材料,根据纳税人情况,选择提供。                                                      

6.5 申请代开二手房交易发票需提供资料

6.5.1 个人自建自住房交易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6.5.1.1 填写《个人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情况表》。

6.5.1.2 填写《个人转让居住五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住房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

6.5.1.3 签《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6.5.1.4 个人唯一生活住房声明。

6.5.1.5 房地产价格评估测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6.5.1.6 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

6.5.1.7 房产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6.5.1.8 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6.5.1.9 准建证原件及复印件。

6.5.1.10 买卖双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6.5.1.11 卖方私章。

6.5.2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6.5.2.1 填写《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6.5.2.2 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6.5.2.3 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6.5.2.4 房产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6.5.2.5 双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6.5.2.6 卖方私章。

6.5.3 个人居住未满5年生活住房交易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6.5.3.1 卖方私章。

6.5.3.2 房地产价格评估测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6.5.3.3 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

6.5.3.4 房产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6.5.3.5 买卖双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6.5.3.6 填写《个人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情况表》。

6.5.4 个人居住5年以上唯一生活住房发票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交易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6.5.4.1 填写《个人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情况表》。

6.5.4.2 填写《个人转让居住五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住房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

6.5.4.3 签《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6.5.4.4 个人唯一生活住房声明。

6.5.4.5 房地产价格评估测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6.5.4.6 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

6.5.4.7 房产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6.5.4.8 买卖双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6.5.4.9 卖方私章。

6.5.5 个人销售商业用房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6.5.5.1 卖方私章。

6.5.5.2 房地产价格评估测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6.5.5.3 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

6.5.5.4 房产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6.5.5.5 买卖双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6.5.5.6 原购房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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