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专项整治乱建坟墓的
通 告
三政通〔2016〕1号
为进一步规范殡葬行为,节约土地资源,美化乡村环境,净化社会风气,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乱埋乱葬。我镇居民去世后,必须统一安葬于镇公益性公墓、安息堂或县仙游公墓。对乱埋、乱葬破坏生态者,责令恢复原状,限期迁入公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出售墓穴墓碑。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不听劝阻、拒不执行殡葬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二、清理散葬坟墓。我镇国省公路沿线两侧各1000米以内,县乡(镇)道路沿线两侧各500米以内,所有乱、散坟墓必须在2016年4月30日前,迁入镇公益性公墓、安息堂或者县仙游公墓。留在原址的墓穴必须就地深埋,不留坟头。逾期未迁的坟墓,将按无主坟处理。
三、加强服务资助。镇政府成立乱埋乱葬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清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推进。镇财政将拿出专项资金,对配合镇清坟工作的居民给予适当补助。比如,对迁入镇公益性公墓和安息堂的,镇公墓办将免收安葬费;对迁至县仙游公墓的,每穴将减免穴费2000元;对选择深埋且未留坟头的,镇里将给予免费平整、复垦还田等服务。
四、提倡文明祭扫。清明节将至,我镇所有居民应文明祭奠、低碳祭扫,自觉摒弃摆放塑料花、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等铺张浪费、奢侈挥霍的祭拜陋俗。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网上祭奠、家庭追思等方式缅怀故人,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五、严肃追究责任。在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登记、自纠的坟墓,将予以强制清坟。对威胁、干扰、阻挠工作人员依法强制清坟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灌南县三口镇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