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建发〔2016〕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公车改革后的车辆管理和使用,确保安全行车,杜绝违规用车,根据“灌南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文件要求,现将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强调如下:
一、全系统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归口安排”的原则,机关车辆由局办公室统筹安排使用,房产处、质监站(检测中心)、路灯所、园林所等单位公车要明确专人负责调度管理。
二、各部门(不含上述单位)因公确需用车的,须提前1天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说明用车事由、路线、时限等,局办公室统一调剂安排,原则上不安排长途出车。
三、车辆维修必须严格执行“先申请、后维修”制度。全系统车辆驾驶人员(含上述单位)必须到局办公室填写《车辆报修单》,经局办公室和专职车辆管理员审核,并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到指定修理厂修理。未经批准自行修理或未到指定地点维修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四、局机关车辆凭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用油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登记保管使用,出差途中外购加油要及时向局办公室主任报告并在当月内报账处理。其它上述单位参照执行。
五、节假日期间(含周六、周日)及驾驶人员当天用完车后,无公事或其他特殊原因,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指定位置。上班时间因公事超过下午6:00回单位,必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车辆只能专人驾驶,严禁公车私用,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因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出现公车私用私驾的人和事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局办公室每月汇总车辆维修、用油统计情况,分别报至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书记。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元月5日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6年元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