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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8954/2016-00111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卫生,人口,计划生育,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6-06-30
文号: 灌 卫〔2016〕91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灌南县财政局灌 卫〔2016〕91号关于印发《灌南县计划生育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计生服务站、财政所(分局):现将《灌南县计划生育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灌南县计划生育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

关于印发《灌南县计划生育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原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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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灌南县财政局


  卫〔201691


关于印发《灌南县计划生育公益金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计生服务站、财政所(分局):

现将《灌南县计划生育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灌南县计划生育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灌南县财政局

2016613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620日印发

附件

灌南县计划生育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帮助计划生育家庭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全县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连云港市市级计划生育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机构。成立由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组成的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小组,负责研究决定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中的重大事宜。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计划生育协会),具体负责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

(二)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三)公益金利息和其他收入。

第四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使用。

(一)县辖区户籍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扶助:1、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或双方意外死亡或严重伤残、重病丧失劳动能力,其独生子女不满18周岁的生活困难家庭;2、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5年以上(现仍在岗)的基层计划生育干部因公殉职、因公致残或重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3、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特殊困难家庭。

(二)符合灌办发〔20073号文件规定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

(三)经批准,计划生育公益金也可以用于计划生育的重大公益性活动,资助计划生育公益性项目的实施。

第五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扶助方式及额度。

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计划生育公益金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给予适当补助:对独生子女父母发生意外死亡、其独生子女不满18周岁的生活困难家庭,给予一次性扶助2000元;对独生子女父母严重伤残、重病丧失劳动能力,其独生子女不满18周岁的生活困难家庭,给予一次性扶助2000元;对基层计划生育干部因公殉职、因公致残或重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扶助2000元;

对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特殊困难家庭,根据情形给予一次性扶助1000-2000元。每年安排用于计划生育公益性活动、资助公益性项目的资金,一般不超过公益金年初结存额的20%

第六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申请程序。

县计划生育公益金每年一次性补助1020户计划生育困难家庭,集中申报审批发放。其程序主要有:

(一)由计划生育特困家庭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填写《灌南县计划生育公益金扶助对象申报表》,经村(居)公示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核实后,报县卫生计生委;

(三)县卫生计生委组织人员复核后,按财经程序报批。对重大公益性活动的支出,由公益活动组织实施单位提出预算方案,经卫计、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七条  县级计划生育公益金帐户设在县卫生计生委,实行专户储存、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实行滚存积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县级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并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八条  县级计划生育公益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接受捐助必须使用省财政厅批准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公益金的账号及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资助和监督。

第九条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使用计划生育公益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公益金的,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还将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中生活困难特指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