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灌南县财政局
灌 卫〔2016〕91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计划生育公益金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计生服务站、财政所(分局):
现将《灌南县计划生育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灌南县计划生育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灌南县财政局
2016年6月13日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印发
附件
灌南县计划生育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帮助计划生育家庭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全县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连云港市市级计划生育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机构。成立由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组成的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小组,负责研究决定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中的重大事宜。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计划生育协会),具体负责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
(二)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三)公益金利息和其他收入。
第四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使用。
(一)县辖区户籍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扶助:1、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或双方意外死亡或严重伤残、重病丧失劳动能力,其独生子女不满18周岁的生活困难家庭;2、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5年以上(现仍在岗)的基层计划生育干部因公殉职、因公致残或重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3、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特殊困难家庭。
(二)符合灌办发〔2007〕3号文件规定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
(三)经批准,计划生育公益金也可以用于计划生育的重大公益性活动,资助计划生育公益性项目的实施。
第五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扶助方式及额度。
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计划生育公益金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给予适当补助:对独生子女父母发生意外死亡、其独生子女不满18周岁的生活困难家庭,给予一次性扶助2000元;对独生子女父母严重伤残、重病丧失劳动能力,其独生子女不满18周岁的生活困难家庭,给予一次性扶助2000元;对基层计划生育干部因公殉职、因公致残或重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扶助2000元;
对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特殊困难家庭,根据情形给予一次性扶助1000-2000元。每年安排用于计划生育公益性活动、资助公益性项目的资金,一般不超过公益金年初结存额的20%。
第六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申请程序。
县计划生育公益金每年一次性补助10-20户计划生育困难家庭,集中申报审批发放。其程序主要有:
(一)由计划生育特困家庭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填写《灌南县计划生育公益金扶助对象申报表》,经村(居)公示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核实后,报县卫生计生委;
(三)县卫生计生委组织人员复核后,按财经程序报批。对重大公益性活动的支出,由公益活动组织实施单位提出预算方案,经卫计、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七条 县级计划生育公益金帐户设在县卫生计生委,实行专户储存、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实行滚存积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县级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并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八条 县级计划生育公益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接受捐助必须使用省财政厅批准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公益金的账号及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资助和监督。
第九条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使用计划生育公益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公益金的,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还将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中“生活困难”特指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