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卫校字〔2016〕1号
暂缓校验决定书
田楼镇第二卫生院:
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你单位不符合《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评审标准》的合格要求,存在医疗安全隐患,我委决定给予你单位3个月的暂缓校验期限,自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8月25日结束。暂缓校验期间,你单位不得从事助产技术服务和发布相关医疗广告;暂缓校验期间,你单位必须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达到《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评审标准》要求。
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你单位应当向我委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我委再次进行校验。校验合格,允许你单位继续开展“助产技术服务”项目;校验不合格,我委将注销你单位《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有权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者灌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