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农机发[2008]4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2008年乡镇农机化工作
考核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系统各直属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认真贯彻灌政办发[2008]19号文件,落实全县农机化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工作力度,促进全县农机化事业又快又好的发展,特制定2008年乡镇农机化工作考核及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灌南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二00八年三月五日
灌南县2008年乡镇农机化工作考核及奖励办法
一、农机化新机具推广列入市县新农村建设考核内容,其分值按市县给定的分值结合各乡镇完成任务情况积分上报。
二、对灌政办发[2008]19号文件所下达的农机化工作主要目标实行百分考核制,其中水稻插秧机推广数量和面积落实为80分,秸秆还田机械推广和面积落实为15分,平安农机创建、农机化贫困人口培训为5分,特色工作目标设为加分项目,分值为30分。
三、加分:在完成水稻插秧机数量和面积的乡镇中评比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1个,二等奖1个,三等奖2个。一等奖奖金12000元,二等奖奖金8000元,三等奖奖金4000元。
其他乡镇按照推广机具数量予以奖励,其中插秧机推广每完成1台套奖励100元,大中型拖拉机及秸秆还田机械每完成1台套奖励200元,奖励对象为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
四、农机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经上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四有”条件的奖给合作组织创建人插秧机1台或秸秆还田机2台。
五、水稻机插秧示范乡镇经市农机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奖给乡镇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1.5万元,农机科技示范园建设所涉乡镇实行购机补贴政策倾斜,同时实行项目重点扶持。
主题词:考核 奖励 通知
抄报:市农机局 县政府吴孟军副县长
灌南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2008年3月5日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