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委发〔2016〕28号
关于恢复周士华同志党员权利的
决 定
周士华,男,1961年12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田楼镇六圩村人,198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1月至1992年1月任原田楼乡六圩村村长、计生专干,1992年2月至1999年5月任原田楼乡六圩村村委会主任,1999年6月至2001年12月任原田楼乡六圩村党支部书记。
2000年,周士华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将村集体资金以他人名义领取后,未全部归还他人,构成职务侵占错误。中共原田楼乡党委于2012年12月20日决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田委发〔2012〕28号)。
在留党察看期间,周士华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了深刻认识,态度端正,自觉服从组织安排,确有悔过表现,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经2016年8月31日田楼镇党委会议研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恢复周士华同志的党员权利。
本决定自2016年9月1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向田楼镇党委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灌南县田楼镇委员会
2016年9月1日
主送:中共六圩村党支部,周士华。
报送:灌南县纪委。
中共灌南县田楼镇党委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