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贯彻
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农技服务中心、工商分局: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国家促进农机维修行业发展的重要规章,是农机维修管理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的主要依据,是规范农机维修市场,提高农机维修质量,维护农机使用和维修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是法律赋予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工作职责。2007年11月12日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苏农机管[2007]30号文件《关于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 广泛宣传发动
要广泛组织《规定》的宣传活动,教育广大农机维修经营组织和个人,遵守《规定》要求,依法取得农机维修经营资格,守法经营,文明经营,维护广大农机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严格实行农机维修行业准入制度,加强农机维修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促进农机维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农机维修技术水平和质量,确保农机具的安全使用,培训由农机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培训合格要按国家规定办理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二、 严格审批程序
1、 农业机械维修网点应经县农机管理部门审核领取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以下简称《技术合格证》)。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2、 申领《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机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和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三)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五)主要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3、 对已经领取原《江苏省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农业机械维修网点,可按原合格证的有效期限,于2008年4月30日前换发相应类别的等级的《技术合格证》。
4、 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农机维修和维修配件销售网点,由农机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按规定程序申领《技术合格证》和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5、 请各地于2008年4月10日前组织开展农机维修网点调查摸底,核对原有管理台帐,摸清底数,于2008年4月30日前统一核(换)发新的《技术合格证》。
三、 规范行政执法
在农机维修者申请工商营业执照时要严格审查农业机械维修网点的《技术合格证》。对违反《规定》的农机维修网点和配件销售点,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其违反行为,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未取得《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由农机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技术合格证》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00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