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灌南县供电公司申请对农户在电力 保护区新建违章建筑处罚的批复
灌南县供电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农户在电力保护区新建违章建筑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堆沟港镇农户蒋雨华在电力保护区内违章建房,该行为已违反了《电力法》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依据《电力法》第六十九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之规定,我局作为电力管理部门,委托你公司在查明事实、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电力法》和《江苏省电力保护条列》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该户的违章建筑予以拆除。
特此批复。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电力设施 保护 批复
灌南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1年8月23日印发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