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 卫〔2016〕147号
关于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 知
县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保障全县所有常住居民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国家卫计委制定颁发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灌南县医防合作实施方案》(灌卫防〔2015〕8号),以及新医改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城镇职工(含离退休)享有每年一次健康体检的实际,现将县城区的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目标任务
建立覆盖全县的常住居民(包括居住6月以上的暂住居民)健康档案,对享有城镇职工(含离退休)医保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开展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其他项目服务工作。
二、 实施单位
灌南县第一人民医院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城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
三、 职责分工
1.县第一人民医院等二级医院。承担城镇职工健康体检工作,同时要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的筛查等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服务工作;汇总相关人员体检和诊断记录;提供相关临床检查、诊断资料,协助城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健康档案。
2.县城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城区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医防合作机制,明确单位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2.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各单位要建立医防沟通合作制度,加强信息沟通与合作,掌握工作动态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做好县城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城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要主动定期到医疗机构搜集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相关资料。医疗机构在向城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提供临床资料时可以不提供与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无关的信息。
3.恪尽职守,严格保密。各单位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将居民基本信息向业务无关单位或个人泄露,人为泄露居民基本信息,将追究单位或个人有关责任。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