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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391/2016-00047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农业、畜牧业、渔业,其他
发布机构: 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1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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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一、事项名称: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八条、四十一条;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二十一条。三、申请条件: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畜禽养殖地的动物检疫…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解读(原灌南县海洋与渔业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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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八条、四十一条;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二十一条。
三、申请条件:
  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畜禽养殖地的动物检疫部门经产地检疫后提供;
  2.《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承诺书》由畜禽养殖场提供(屠宰生猪的提供);
四、办理材料:
  1、检疫申报单(一式1份)
五、办理窗口:灌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
八、联系电话:0518-83260017

九、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到灌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申报点。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
  2、检疫:官方兽医对待宰生猪进行待宰及屠宰检疫。
  3、出证: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师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或产品B)。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相关动物产品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