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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316/2016-00055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司法,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6-12-08
文号: 灌司发〔2016〕52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基层司法所: 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维护基层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在推动基层法治建设、服务民生改善民生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江苏省…

关于做好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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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基层司法所:

    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维护基层和谐稳定的重要力

量,在推动基层法治建设、服务民生改善民生等方面做出了

积极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县基层组织换届中同步做好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选举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

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

重要载体,也是党和政府倾听群众意见与要求,密切联系群

众的桥梁与纽带。各地要从深入学习贯彻《人民调解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和提档升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全覆盖的高度,抓住村居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契机,同步做好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换届工作,夯实人民调解工作的根基。

    二、依法配齐配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队伍

    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基础和

战斗堡垒,配齐配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直接关系到人民调解职能发挥和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在组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选举时要注重把握以下几个环节:

    1、选举方式。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

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村(居)人民调

解委员会委员由3-9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

居住的地区应当有少数民族成员。

    2、任职条件。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

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清廉公道正派,注重道德修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乐于吃苦、甘于奉献;品行端正,办事公道,并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有较好的群众基础;(三)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以及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事务的能力;(四)年龄一般在22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五)未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未被开除过公职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每个行政村(社区)应配备1名及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3、指导管理。依据《人民调解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县司法局负责指导管理本县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工作;各乡镇司法所代表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其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工作。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员组成情况,应及时上报所在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汇总后报县司法局备案。

    三、相关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司法所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紧扣村(居)组织换届中就切实加强村(居)调解组织建设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向乡镇党委、政府领导汇报,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争取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并在换届中督促指导各村居认真落实到位。

    2、深化法制宣传。在村居组织换届选举和人民调解委

员会改选工作中,要积极做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

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让基层群众充分了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组成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把符合要求的人员推选或聘任到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

3、注重工作衔接。各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确保在换届选举中村(居)人民调解组织不瘫痪、工作不停顿,防止因换届而影响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继续抓好矛盾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工作,特别是发现可能影响换届选举工作的纠纷苗头,要及时组织力量防范化解,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4、及时上报情况。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要在本乡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结束后,及时将本乡镇各村(居)新一届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情况报县司法局备案。

  灌南县司法局       灌南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

                               2016年11月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