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苏地税规〔2016〕7号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现对《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中有关政策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废止第一条“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中“对同一宗地块上的多个批准项目,纳税人进行整体开发的,可将该宗土地上的多个项目作为一个清算单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内容。
二、废止第四条“关于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中“(三)随房附赠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无论能否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按销售合同上的房产类型计算成本费用”的内容。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8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分送: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6年12月9日印发
打字:汪礼娟 校对:陈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