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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404/2016-00138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16-10-27
文号: 灌建发〔2016〕38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为深入贯彻县政府《关于转发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灌政办发〔2015〕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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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灌南县支行

灌建发〔201638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

为深入贯彻县政府《关于转发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灌政办发〔201516)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自2016111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合县住建局房产处资金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机构)通过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项目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网络平台监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始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应与已在监管机构办理经市住建局认证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三、监管账户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计划及预售许可情况,按照项目或楼幢设立,实行专户归集、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即购房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部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按揭贷款等)应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另设其他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

    五、除购房者申请的购房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外,其它应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购房款由购房者直接交存监管账户。

    六、监管银行根据监管机构的同意拨付证明及网络系统确认信息核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灌南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划款凭证,将核准使用资金拨付给第三方。监管银行不得将监管资金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许可前已经实际支付的有关费用,经监管机构审核确认后可以转入开发企业账户)

收款单位、用途、金额等内容经审核不实或其他不符合资金拨付要求的,监管银行不得拨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七、监管银行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专款专用等违规用款行为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监管机构,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补足差额款项后再受理下次用款申请。

    八、经市住建局认证的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审批放款后3个工作日内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划、转存购房者购房按揭贷款,应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做好预售资金的交存、对账等工作,在每月10日前将监管项目的贷款账户的收支情况报监管机构备案。对违反规定使用按揭贷款或未按规定履行按揭贷款监管职责的,监管机构将停止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告知人民银行纳入诚信系统。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责任和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交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暂停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和告知人民银行将其违规行为纳入诚信系统,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监管银行违反规定开展资金监管业务或未按规定履行资金监管义务的,监管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暂停其参与商品房资金监管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告知人民银行将其违规行为纳入诚信系统。

   十、本通知之前已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可参照本通知的要求完善监管措施。

十一、监管机构会同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和按揭贷款银行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结果予以通报。

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由县住建局房产处预售资金监管中心具体负责解释。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灌南县支行

20161027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610 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