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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391/2016-00080 信息分类: 机构职能, 农业、畜牧业、渔业,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16-12-26
文号: 灌海渔发〔2016〕131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局属各单位:现将《灌南县海洋与渔业局项目验收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灌南县海洋与渔业局2016年12月26日

关于印发灌南县海洋与渔业局项目验收细则的通知(原灌南县海洋与渔业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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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

    现将灌南县海洋与渔业局项目验收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灌南县海洋与渔业局

                       2016年12月26

灌南县海洋与渔业局项目验收细则

    

为加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流程,保障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充分发挥项目效益,根据省农委《关于印发<农业项目管理责任制度>、<农业项目督查管理规定>和<农业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农计〔2013〕109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项目管理的意见》(苏农计〔2015〕42号),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所指项目为县海洋与渔业局归口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含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财政支农专项等。

  二、县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办法组织开展中央和省级财政投资50万元以下渔业、畜牧业项目验收50万元以上的可以邀请第三方参与或委托第三方验收。

    三、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自查验收,并在项目期限完成后1个月内向县海洋与渔业局书面申请验收。

    四、项目申请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项目批复实施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且通过自验及相关部门审查,实现了项目原定目标。

   (二)按照要求系统整理项目实施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并分类归档

   (三)各项财政收支符合相关管理规定,会计处理规范,财务资料真实、完整,建立项目实施辅助账,并出具项目审计报告。

    五、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任务总体完成情况。项目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质量、完成时间等是否符合批复或计划文件要求。

    (二)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包括中央、省、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账独立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材料、仪器、设备购置款项使用及其它各项支出的合理性。

    (三)变更情况。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各类任务完成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相关管理规定。

    (五)目标实现情况。项目完成后试运行或运行情况是否符合项目绩效目标。

    (六)档案资料情况。项目批准文件设计、竣工、监理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分类立卷和归档。

    (七)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六、项目验收前,先由承担单位根据规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自验。自验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验收。自验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后,承担单位须按规定向县海洋与渔业局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自验结论意见等相关资料。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七、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县海洋与渔业局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按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二)组成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相关部门的技术、财会等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业务技术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验收组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工作报告和技术总结,查阅项目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项目实施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项目完成情况和效益作出全面评价。

    八、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项目单位交换意见,并根据相应项目管理规定形成验收报告。

    九、验收报告等由验收组成员签字,报送县海洋与渔业局。

    十、对验收合格的农业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根据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形成验收结论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按照有关项目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验收组织单位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厉行节约。

                                                          灌南县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1612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