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经信发[2011]16号
关于灌南县供电公司申请没收堆沟粮管所使用的
国家明令淘汰配变的批复
灌南县供电公司:
你公司《关于没收堆沟粮管所使用的国家明令淘汰配变的请示》(灌南供电办【2011】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堆沟粮管所私自增容且使用的为S7-80千伏安配变,S7型号的变压器为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依据国家《电力法》中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和“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作为电力管理部门,委托你公司在查明事实、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电力法》和《江苏省电力保护条列》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堆沟粮管所使用的S7-80千伏安配变依法予以没收。
特此批复。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没收 配变 批复
灌南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1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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