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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236/2011-00010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国土资源、能源,电力,批复
发布机构: 灌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文日期: 2011-04-28
文号: 灌经信发[2011]16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关于灌南县供电公司申请没收堆沟粮管所使用的国家明令淘汰配变的批复(原灌南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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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经信发[2011]16号
 
关于灌南县供电公司申请没收堆沟粮管所使用的
国家明令淘汰配变的批复
 
灌南县供电公司:
你公司《关于没收堆沟粮管所使用的国家明令淘汰配变的请示》(灌南供电办【2011】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堆沟粮管所私自增容且使用的为S7-80千伏安配变,S7型号的变压器为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依据国家《电力法》中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和“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作为电力管理部门,委托你公司在查明事实、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电力法》和《江苏省电力保护条列》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堆沟粮管所使用的S7-80千伏安配变依法予以没收。
特此批复。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没收 配变 批复
灌南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1年4月14日印发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