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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404/2017-00014 信息分类: 其他, 城乡建设(含住房),其他
发布机构: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1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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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1、夫妇至少一方具有城镇常驻户口并居住满1年以上(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由县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2、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县城镇人均住房面积的50﹪;3、家庭年收入的6倍尚不能买城镇一套80平方米普通商品房的(按当年度…

2016年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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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条件

1、夫妇至少一方具有城镇常驻户口并居住满1年以上(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由县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2、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县城镇人均住房面积的50

3、家庭年收入的6倍尚不能买城镇一套80平方米普通商品房的(按当年度房改政策确定的市场均价);

4、市政建设项目的被拆迁人,拆迁货币补偿费低于8万元,且无它处住房的;

5、旧城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拆迁货币补偿费低于6万元,且未购置回迁房,无它处住房的。

以上123款须同时具备,符合45款其中之一的可优先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目前现具体标准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应低于10402元,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标准人均年收入应低于16644元,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

办事流程

申请人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或居住地社区提供相关资料

        退回

退回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初审

乡(镇)政府受理、初审并公示

复审

县民政部门核查,符合条件的转交县住

房保障部门,不符合条件的退回。

终审

县房改办同县民政部门、乡(镇)政府、

工会、纪委等单位进行会办、公示后纳入保障范围,进入轮候。

 

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条件

1、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常住城镇户口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应在16644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2、新就业无房职工指大中专毕业不满5年,在城镇和园区有稳定职业且具有本县户籍的无房职工;

3、外来务工人员指在城镇和园区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本县户籍的从业人员。

其中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根据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办事流程

申请人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或居住地社区提供相关资料

        退回

退回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初审

乡(镇)政府受理、初审并公示

复审

县民政部门核查,符合条件的转交县住

房保障部门,不符合条件的退回。

终审

县房改办同县民政部门、乡(镇)政府、

工会、纪委等单位进行会办、公示后纳入保障范围,进入轮候。

 

                       

租赁住房补贴

申请条件

1、具有县城常住城镇户口并满三年的;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0402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5、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在市场上自行承担住房。县城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低保、特困职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6元,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4元,一口人家庭按两口人计算,其中家庭私有住房、享受的政策性住房、租赁公有住房或单位公房的房屋建筑面积须合并计算。

办事流程

申请人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或居住地社区提供相关资料

        退回

退回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初审

乡(镇)政府受理、初审并公示

复审

县民政部门核查,符合条件的转交县住

房保障部门,不符合条件的退回。

终审

县房改办同县民政部门、乡(镇)政府、

工会、纪委等单位进行会办、公示后纳入保障范围,进入轮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