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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404/2017-00023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17-04-10
文号: 灌建发〔2017〕18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为贯彻落实《灌南县2017年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实施方案》及《灌南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灌南县新建住宅小区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建设、验收工作,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我县新建住宅小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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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灌南县规划局

灌建发〔201718


关于加强我县新建住宅小区无障碍设施

建设工作的通知

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灌南县2017年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实施方案》及《灌南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灌南县新建住宅小区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建设、验收工作,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1、县城内所有新建住宅小区中的无障碍设施必须按照《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与小区的其它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1)小区绿地道路应平缓防滑,地势高差用缓坡连接。

2)小区内配套的公共厕所应设置供残障人士使用的便池、坐便器、扶手等设施。

3)对高层、小高层住宅小区,至少应有一幢住宅楼配备无障碍电梯。新建分期开发的住宅小区,则应在第一期开发配备无障碍电梯;已经实施分期开发的小区,尚未配备的,则应在后期开发中配备。

4)按照规范设置小区内的无障碍标识,并在小区内划定无障碍停车位(一般不少于总停车位的2%,至少有一个)。

2、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划方案中,规划设计无障碍设施。保证建成后的住宅小区至少满足上述第一条的要求,否则,将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住宅小区交房验收时,住建局、规划局组织人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承诺的内容进行实地核验,并以开发商是否履行承诺作为是否同意验收备案条件。

 

           灌南县规划局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329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73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