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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8962/2011-00069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通知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灌南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11-07-15
文号: 灌环发〔2011〕72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县级环境保护资金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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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各相关企业: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9 号)和县财政局《关于批复2011年县直单位部门预算的通知》(灌财发〔2011〕77号)的文件要求,为推进污染防治工作,合理安排2011年度县级环境保护资金,经县财政局同意现将2011年度县级环境保护资金项目申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目标类污染防治项目。优先支持已列入国家、省、市、县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项目,重点支持《2011年度市环保局下达主要工作目标》文件中的工程类项目;
(二)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重点支持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环境保护综合整治项目和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控工程建设项目;
(三)主要污染物减排类项目。重点支持工业园区主干(配套)管网建设、餐饮业油烟治理;
(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五)消除环境安全隐患项目。重点支持排放重金属及有毒有害污染的污染防治技改(搬迁)项目、工业危险废物治理技改项目;
(六)环境监测国家级标准化建设一期项目、辐射源管理初期能力建设、市界断面环境监测分站建设。
二、资金支持方式
环境保护事业投入及主要污染物防治的主体为污染排放单位,县级环保专项资金给予引导、激励和补助,原则上实行“以奖代补”。
三、项目申报条件及申报数量
(一)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技术政策以及本通知要求。项目时间界限: 2010年1月1以后开始实施,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验收的项目,或者完成阶段性任务的公益类项目。
(二)对申请“以奖代补”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1、对已完成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类项目,应通过竣工验收,且环境绩效明显;对已开工但尚未完成的公益性环境保护类项目,须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评估;
2、属公益性环境保护项目的,须开工建设。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有明确的法人主体,不得多个项目打包捆绑申报,原则上一个法人主体申报一个项目。
四、项目申报的材料要求
(一)主要污染物减排类“以奖代补”项目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2、项目工作评估报告;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实施方案);
4、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环境监测报告需有资质单位出具);
5、项目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6、项目投资证明审计报告(或者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的证明材料);
7、其他证明材料:项目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等。
(二)公益性环境保护类“以奖代补”项目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2、项目阶段性工作目标评估报告;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实施方案);
4、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已完工项目提供);
5、项目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6、项目投资证明审计报告(或者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的证明材料);
7、其他证明材料:项目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等。
(三)项目申报材料须按A4纸张尺寸印制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四)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材料分为纸质和电子档,由化工园区分局、开发区分局、环境监察局组织统一收集上报。
(具体电子档空表及申报格式统一到化工园区分局、开发区分局、环境监察局领取)。
五、项目申报的组织形式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化工园区环保分局、开发区环保分局、环境监察局具体负责项目申报,县财政局、县环保局需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六、项目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20日。请县环境监察局、化工园区分局、开发区分局于截止时间之前,将本辖区内项目申报材料集中分别报送灌南县环保局办公室(503室),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报送电子信箱:gnxhb@126.com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防治    资金    通知
抄报:灌南县人民政府
灌南县环保局办公室                 2011年6月25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