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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69968828/2011-00004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其他,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11-03-10
文号: 灌城管发〔2011〕5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各科、处、所、队、室: 现将《连云港市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检查考核办法》(连城管发〔2011〕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主题词:转发 市容环境 考核办法 通知灌南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

关于转发《连云港市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原灌南县城市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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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处、所、队、室:
现将《连云港市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检查考核办法》(连城管发〔2011〕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主题词:转发 市容环境 考核办法 通知
灌南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3月7日印发
共印35份
连云港市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管理,提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改善城市容貌,营造洁净、有序、优美的城市环境,逐步实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范化、长效化,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根据连云港城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连云港市城区(含城乡结合部)均适用本办法。各县区考核范围以行政区划为界。
第三条 市城管局成立市容环境卫生日常检查考核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局市容处、环卫处、广告处、督查处、审批处负责人及支队领导组成,局市容处、支队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主要负责对各县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教创业园区市容环境卫生的检查考核、统计、通报等工作。
第四条 检查考核工作坚持勤查严考、重奖重罚,公正、公正、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四县检查考核
 
第五条 检查考核范围
对县城区道路、窗口地段、广场、出入口和城乡结合部等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考核。
将县城区具备考核要素的道路列为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检查考核范围,并划分为一、二、三类考核道路(仅作为本办法考核的道路分类)。                         
灌南县考核的十条道路
一类管理道路4条:
人民东路(郑于桥—周口桥)、常州南路(南环路—人民路)、新兴南路(新民路—人民路)、常州北路(人民路—北环路)
二类管理道路4条:
新兴北路(人民路—北环路)、新东路(南环路—军民路,从南环路向南延伸约300米至交叉路口)、淮河路(徐州南路—常州路)、扬州南路(人民路—鹏程路);
三类管理道路2条:
扬州北路(人民路—北环路)、新民路(新东路—新兴路)。
第六条 检查考核内容、要求及评分标准
一、二类道路考核内容、标准
(一)无违章占道(无占道摊点、占道展销促销、店外摆放、店外经营;无占道堆放;无占道洗车、修理和加工制作;无占道搭建和设置构筑物等)。广场、大型超市前不得私自设置各类展销、促销点(需要审批按审批权限、范围审批)。
(二)道路两侧(两墙之间及立面)无乱拉乱挂和晾晒衣物、物品;建筑物顶部无废旧铁架、天线等有碍市容的设施或物品。
(三)非机动车辆在划定的停放点分类停放,头尾一致,整齐有序;单位、商场等自管停放点设置停车点督促设置停车点标示牌,且周边环境整洁、规范有序。
(四)建筑工地、待建地块、拆迁工地、临时市政建设和路面开挖施工工地、废品收购点、拾荒点等督促推进按规定高度采用实体(或景观)围墙规范围挡,督促沿线视角范围内工地出入口必须硬化。
(五)纳入环卫保洁管理道路的两侧(指两墙之间,含人行道、绿化带),路面洁净,无明显积土、抛洒滴漏、漂浮物,无车辆带泥上路等;垃圾收集点无垃圾外溢,地面无污迹;环卫设施完好无损坏,保洁区域内无暴露积存垃圾。
(六)无超出门窗落地灯箱、广告牌;无破损、空置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未正常营业的店面应拆除);无未经审批的条幅、布幔及乱悬挂灯笼广告(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除外)及违章设置拱门、气球和其他充气类设置物;招牌以下无伸出式各类形式的侧招;大型宾馆、酒店经审批可以在门前台阶或门厅内设置材质较高、样式新颖的临时性告示牌。
(七)对“三乱”小广告污迹实施清洗或同色、近色覆盖。地面、建(构)筑物立面次日9时后不得有“三乱”小广告;节日喜庆需要临时渲染的,春节期间可延长至农历二月初三,其它节日喜庆期间均在事日后三日内清除。无未经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经审批的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按审批的标准、要求设置,无使用喷绘布等低质材料制作(特殊行业除外)。
(八)玻璃橱窗的腰线宽度控制在6—10CM范围内,可带有欢迎光临、英文字母“WELCOM”或“推”“拉”的字样,连锁行业店的腰线上可设置品牌标志。
二类道路除特殊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批准可设置品味较高、统一规范的疏导点;整路段80%以上无喷绘布制作,无空置破损;单体楼店招应统一、规范(艺招及棚户区除外),其它同一类道路考核标准。
三类道路考核内容、标准
(一)经批准设置的规范疏导点设施,式样要统一,外观要整洁,每个疏导点要相对集中,无摊点外溢现象,周边无零星摊点;每个摊点必须配备清扫工具及垃圾收集容器,疏导点周边环境卫生及秩序必须建立自管机制。
(二)店面前无店外摆放、店外经营和占道摊点;无门面房的地段路牙石上允许有按规范疏导点,但必须相对集中,管理有序;无违章搭建,经批准设置的占道构筑物等应按要求管理规范、有序,无“三乱”小广告及乱拉挂等现象。
(三)纳入环卫保洁管理的道路两侧(指两墙之间,含人行道、绿化带)路面洁净、无明显积土、抛洒、漂浮物、带泥上路等;垃圾收集点无垃圾明显外溢;无积存垃圾;环卫设施完好无损坏,表面整洁,地面无污渍,督促沿线视角范围内工地出入口必须硬化。
(四)整条路段店招相对统一规范,无空置破损,无新增喷绘布店招。
(五)建筑工地、待建地块、拆迁工地、临时市政建设和路面开挖施工工地、废品收购点、拾荒点等督促推进按规定高度采用实体(或景观)围墙规范围挡,督促沿线视角范围内工地出入口必须硬化。
(六)对“三乱”小广告污迹实施清洗或同色、近色覆盖。地面、建(构)筑物立面次日9时后不得有“三乱”小广告;节日喜庆需要临时渲染的,春节期间可延长至农历二月初三,其它节日喜庆期间均在事日后三日内清除。无未经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经审批的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按审批的标准、要求设置,无使用喷绘布等低质材料制作(特殊行业除外)。
(七)玻璃橱窗的腰线宽度控制在6—10CM范围内,可带有欢迎光临、英文字母“WELCOM”或“推”“拉”的字样,连锁行业店的腰线上可设置品牌标志。
第七条 节点管理考核内容、标准
参照《市容管理及队容风纪考核办法》(连城支发[2009]7号)相关内容执行。
第八条 检查考核时间、方式、成绩评定
(一)每季度检查1次,一般在每季末月的中下旬进行。
(二)检查考核由市城管局领导组织,市城管局市容处、环卫处、广告处、督查处和邀请的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或市城管部门聘任的行风监督员参加。
(三)检查考核采取全面检查和抽查相结合(检查顺序按一定规则确定),临时告知县局领导及县执法大队长参加现场检查,检查时现场指出存在问题,检查后集中反馈情况。每季度通报书面检查考核情况。
(四)每次检查考核成绩由实际检查考核路段扣分除以考核路段长度换算得出,即:每次检查考核成绩=100—(考核路段扣分总数÷考核路段总长度)。(路段长度以万米或千米为单位)。
(五)按市区相关计分办法计算每次检查考核成绩和年度考核成绩,并作为“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优胜奖”、“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达标奖”的依据。
第九条 考核奖励事项
(一)设立季度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优胜奖和达标奖。
四县每季考核得分达到95分(含95分)以上的县获本季度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优胜奖。
凡季度考核得分在86—94分(含94分)的县获本季度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达标奖。
考核得分低于85分(不含85分)的为本季度不达标。
获得“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优胜奖”的县,在考核当季总分值中增加1分。
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优胜奖、达标奖由市局市容处及相关业务处室按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月度检查考核结果综合测算。
各县日常考核综合得分占年度市政府目标分值的50%。
(二)市容环境管理亮点奖。
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有创新管理举措,有效解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难点,打造亮点,得到市政府、市相关部门和市局普遍认可的专项工作;市局召开现场推进会推广并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专项工作;可被评定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亮点奖”。凡被评为专项资助的单位按规定奖励外,均在考核当季度总分值中增加1分。
1、省级市容管理示范路
参照《关于开展创建市容管理示范路活动的通知》(苏建城[2006]250号),对照《江苏省市容管理示范路检查考核评分标准》执行。凡在辖区内(9月底前)创建省级市容管理示范路并由市局审报,经省住建厅命名的,由市局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除省厅规定的一票否决的硬性指标外,其它均达到省厅规定的标准,县经市局验收合格的,由市局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2、户外广告整治示范路
除符合一类道路广告类考核内容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整条路段规范统一,无喷绘布等低材质制作的各类户外广告、店招(行业系统除外);无一店多招现象(经审批的除外),并有亮化设置;有棚户区的店招应统一规范。规定整治的路段必须在本年度10月底前全部达到要求,否则不予奖励,并作为年终评为先进集体的否决条件之一。户外广告整治示范路以市局检查验收全部合格后,由市局一次性给予每条路3000元的奖励;凡在规定整治路段之外的,按同类标准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每条路段奖励2000元。
3、规范疏导点建设
根据城区实际,在合适地段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形式多样、品位较高、便于管理的规范疏导点,经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认可的,视情由市局一次性给予6000元奖励。
市容环境管理亮点奖,不受评定时间和数量限制。由各县局向市局业务处室申报,业务处室提出初步意见,由市容处会同相关处室、单位提出初审意见,由市局组织现场考核、评定。
获得“市容环境管理亮点奖”的县增加评定当月月度考核分值1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在具体实施中明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局市容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