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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69968828/2011-00005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其他,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11-05-01
文号: 灌城管委发[2011]4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城管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及其考核细则的通知(原灌南县城市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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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处、所、队、室:  
为经局党委研究决定,现将城管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1:城管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
附件2:城管局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党风廉政建设 实施意见 考核细则 通知

抄报:县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

  灌南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4月20日印发
附件1
 
城管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城管系统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保证党和国家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规,结合城管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局机关、局属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城管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科室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是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局党委成员对城管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委书记对局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局党委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局党委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和机关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局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国家和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二)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和广大职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党风廉政法规,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和广大职工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三)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凡要求别人做到的班子成员必须首先做到。同时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四)履行监督职责。组织召开每年度的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积极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认真听取、检查领导班子成员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情况;结合年中和年度述职述廉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考核;坚持每半年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分析,对党风廉政工作进行具体研究和安排。
(五)结合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不断建立健全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执法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工作;领导、组织好局系统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局系统的作风建设工作;认真对待和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努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七条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党政班子和成员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机关科(室)党政领导班子和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凡要求别人做到的班子成员必须首先做到。
(二)认真贯彻落实局党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布置工作任务、量化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加强思想道德防线,坚持经常性地组织党员、干部和广大职工学习党风廉政法规,以及局有关廉政建设的制度和规定,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和广大职工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四)每季度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一次分析和研究,并向局纪委口头汇报一次;每半年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汇报、报告内容: 一是在季度、半年内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做了哪些工作;二是在廉政、勤政建设工作中有哪些好的事例;三是在廉政建设上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良苗头;四是针对问题和苗头采取了哪些措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每半年组织党员、干部和广大职工对照有关廉政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分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班子成员以及党员、干部和广大职工廉政、勤政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运用谈话、提醒的方法,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有问题的人和事,及时督促改进。生活会后,要填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自查自纠登记表》。
(六)结合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制度,并督促落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防范不廉洁行为的发生和不正之风的侵蚀,树立清正廉洁、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
(七)认真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对有具体内容的举报,要配合督查科、优化办积极调查,弄清情况。对属一般性的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对举报不实的,及时澄清,消除影响;凡被举报且经调查属实的,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  督查科、优化办协助局党委和局领导班子认真抓好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优化办、督查科负责组织协调所属单位和机关各科(室)抓好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要求的落实;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纪违法案件及时查处;搜集、整理建设单位以及本单位内部人员对廉政、勤政建设情况的反映,及时向局党委和局领导班子汇报,为领导当好参谋,切实履行好督查检查的职能作用。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局党委和局领导班子负责领导、组织对所属单位和机关各科(室)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组织专门考核。
(二)局党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同时,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纳入半年、年终精神文明考核中。考核的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改正,并上报结果。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一)局党委年终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县委、县纪委。机关各科(室)年终要向局党委专题报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在专门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一)督查科、优化办根据局党委安排,负责对各单位、科(室)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民主评议工作,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向党委报告
(二)对各单位、科(室)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民主评议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制度。
(一)优化办、督查科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走访、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优化办、督查科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及离退休干部对城市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实施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组织处理由局党委负责,纪律处分由优化办、督查科提出初步意见,报局党委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收受贿赂、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以及局党委、局领导班子或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本单位、本部门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由于管理混乱、失职渎职、官僚主义等原因,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贪污、流失、挥霍奢侈、铺张浪费等等,造成重大损失、影响很坏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报、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袒护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八)其他违反本实施意见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将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局属各单位、机关科(室)党员领导干部及成员。
第十八条  本责任制由局党委、优化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城管局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考核细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责任意识,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以百分为计算单位,共分五项二十条。
一、党政一把手及班子成员重视党风廉政建设。(25分)
1、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本单位的工作议程,定期分析研究,在工作中抓落实。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工作议程的扣4分,每年少于两次专题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的扣3分,工作不落实的扣3分,扣满10分为止。
 2、组织本支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及规章制度,每季度一次。没组织学习的扣4分,每少学一次扣3分,扣满5分为止。
3、及时传达上级和局党委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积极组织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没有向群众传达会议和文件精神的发现一次扣4分。每少传达一次扣2分,扣满4分为止。
4、按要求及时向职能部门反馈信息,上报总结。不及时上报、反馈信息的扣4分,每少上报一次扣2分。扣满6分为止。
二、抓好党性、党风、党纪、政纪和廉政、勤政教育。(15分)
  1、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政纪和廉政、勤政教育,做到内容丰富,计划合理,方法多样。不进行教育的扣5分。教育无计划、内容不充实、方法不灵活的扣3分。
  2、能够组织本单位人员积极参加局党委和本单位的集体活动。参加局党委组织的集体活动,领导参加人数不足90%扣3分(统计时以党支部为单位)。
  3、联系本单位实际有针对性的对党员进行廉洁自律教育,重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对党员不进行廉洁自律教育的扣3分。
 三、认真组织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党员民主生活会。(15分)
1、按局党委安排,按时召开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没按要求召开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扣5分,参加人数未达到应参加人数90%扣3分。
2、组织开好本单位党员的民主生活会。没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的扣3分,参加人数未达到应参加人数80%的扣1分。
3、加强对党员的管理,根据不同时期、不同任务,对党员提出具体要求。对党员不教育,不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放任自流的扣3分。
4、联系本单位实际制定整改措施。无整改措施的扣3分。
 四、带头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0分)
1、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上交制度。支部领导不填报个人重大事项申报表的每人次扣2分,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不上交发现一人次扣5分。
2、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的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凡是本单位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经集体研究决定的扣3分,没制定本单位相关规定的扣2分。
 3、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扣3分。
 4、执行政务公开制度。没有制定或不执行本单位政务公开规定的扣2分。
 5、结合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责任制及规章制度。没制定的扣4分。
五、严格教育、严格管理(25分)
 1、本单位无违纪违法行为。本单位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有一人次扣10分。
 2、坚持正义、敢于管理、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松散、不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扣5分。
 3、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不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的扣5分。
 4、对犯有错误的同志进行帮助、教育,对有违纪行为的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犯有错误同志不帮助教育的扣2分,对违纪问题不报告,不处理的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