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发改投资发〔2017〕42号
关于连云港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建阳光华府项目核准的批复
连云港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报来关于新建阳光华府项目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新建阳光华府项目。
二、项目代码:2017-320724-70-02-515110。
三、建设地点位于原五队乡新港大道南侧。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总占地面积约2610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57052.18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52248.8平方米,主要包括3栋8F宿舍(1、2层为商业用房)、1栋8F的酒店、6栋1+7F的多层住宅、2个配电房、1个生活水泵房以及配套道路、绿化等辅助设施。
五、项目估算总投资约6000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六、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必须依法招标。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项目名称为原五队乡新港大道南侧的灌南县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及红线图、受让人为连云港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207242017CR0037)、关于对连云港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华府房地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灌环审〔2017〕26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请连云港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18日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