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索引号: 014309391/2011-00007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11-04-07
文号: 灌海渔发〔2011〕24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关于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原灌南县海洋与渔业局发布)

浏览次数:  字体:[ ]
 
 
 
 
 
 
 
灌海渔发〔2011〕24号
 
关于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各乡镇动物防疫检疫所、各兽药经营企业(户):
为了进一步整顿兽药经营市场秩序,规范兽药经营企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兽药管理条例》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兽药GSP管理和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到期和即将到期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统一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换证的企业需报送的材料
(一)到期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原件;
(二)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技术职称(包括原件)证明等复印件各一份;
(三)企业组织机构、企业工作人员登记表(包括职务、学历、职称、业务培训等)一份;
(四)2010年度至2011年3月之前兽药进货、销售记录复印件;
(五)提供企业(户)门面广告牌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证件一致的证明(如照片等);
(六)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请和报送材料。申请换证的兽药经营企业应于2011年4月5日前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交申请并报送材料。地点:灌南县悦来集南首。
(二)审查材料。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收到申报材料后,对审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完整的,通知申请企业及时补报有关材料。
(三)现场审核。经初审合格的,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到兽药经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内容进行现场审核验收。
(四)换证。经现场审查合格的,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企业凭旧证领取新证。不符合规定要求,或经审查不合格的,将不予换证。
三、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在2011年4月20日前完成本辖区内全部《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二)逾期不申报换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过期的,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将收注销原核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各兽药企业接通知后及时申报换证。
附件:1.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兽药经营企业人员结构登记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
 
 
主题词: 换发 经营许可证 通知
抄 报:市农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灌南县海洋与渔业局                 2011年3月28
                                          共印6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