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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58371/2017-00072 信息分类: 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意见
发布机构: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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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案源登记和案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分局、科室、大队、直属事业单位、协(学)会: 为进一步提高案源登记和案件管理水平,规范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行为,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案源登记和案件管理…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案源登记和案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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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案源登记和案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分局、科室、大队、直属事业单位、协(学)会:

    为进一步提高案源登记和案件管理水平,规范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行为,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案源登记和案件管理,改进执法办案工作,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案源登记和案件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源是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获取的违法行为线索。案件管理是指对案件的查办工作从立案、调查、结案(销案)、归档进行全程跟踪、回访和督查,为行政执法考核工作提供依据。

第四条  案源登记和案件管理的目的是对案件线索的获取、处理做到可知、可控、可防,有效化解执法办案的难点、热点和风险点,督促履职到位,预防不廉行为和职务犯罪,推进执法办案迈向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和更高水平。

第五条  案源登记和案件管理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负责。案源登记和案件管理遵循专人管理、及时登记、统一调度、指定办理、严格保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案源的获取

第六条  各分局、科(室)、大队、协会、举报申诉中心应当通过下列途径发现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案源:

(一)依据法定职权,履行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执法和消费维权等职责;

(二)受理投诉、申诉、举报;

(三)其他机关移送;

(四)上级机关交办;

(五)其他合法途径发现的案源。

第三章  受理、登记

第七条  案源遵循谁发现、谁受理、谁登记、谁报备的原则。

第八条  办案机构执法监管人员对依法获得的案源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并向执法大队报送备案,执法大队及时登记编号。科室、协会、举报申诉中心发现或受理的案源,须当日将相关书式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移交执法大队,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由执法大队统一登记、分流、转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案源须经法制部门审核把关接收后,由执法大队登记、分流、转办。

第九条  办案机构对依法获取的案源经登记后,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2名以上办案人员办理。构成案件的由办案人员按程序办理;不构成案件的,在《案件来源登记表》上注明理由,并由执法大队对案源依法进行核查。

第十条  执法大队要明确专人负责,对收到的案源逐件登记,建立案源登记台帐,并定期(每季度)检查全局的案源登记情况和案件查办情况。

第四章  转交、办理

第十一条  执法大队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科室、协会举报申诉中心移交的案源进行梳理、分类,经分管局长批准,办理报送、转交或移送手续。

(一)对应由上级机关管辖的,及时报送上级机关;

(二)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按各自的执法分工,及时转交相关办案机构办理;

(三)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有争议的案源,报请局领导或者审案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处理方案;

(四)对属于其它部门管辖的,办案机构制作案件移送书,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交局法制部门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由办案机构提交相关书面材料交法制部门统一协调办理。

(五)案件的听证、复议、应诉和赔偿等职责由法制部门牵头,各办案单位配合;

(六)涉嫌犯罪的,办案机构制作案件移送书,经局领导签字后交局法制部门按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办案机构依照监督检查职权发现不属于职权范围或涉及职权以外辖区的案源,应当在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后及时报告执法大队,统一调度安排查处。

执法大队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办案机构对同一相对人获取的同一或不同案源,可指定办案机构核查并按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办案机构对属于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案源,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四条  办案机构对经核查发现超出本机构职责范围或者依法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核查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连同相关检查资料及时回转执法大队,执法大队再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办案机构要经常性梳理案源,分析案源反映出来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对民生关注、网络和媒体宣传、社会反响强烈、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案源,必要时提请局审案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在全县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第十六条  对已立案的案件,办案人员在对当事人依法调查时,须向涉案当事人出具《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廉洁执法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监督举报电话。局监察室不定期对已结案案件随机发放《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廉洁执法监督调查表》,对执法办案人员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调查。

第五章  反馈、督查

第十七条  对依法受理或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期限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第十八条  办案机构对具名投诉、申诉、举报、来信、来访、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执法大队转交的案源,在办理结束后,直接回复提供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  执法大队负责本机关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分局执法办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办理、跨区域协调。对转交本机关办案机构的重要案源,要跟踪督办。必要时,可挂牌督办。办案机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处罚案件,特殊情况或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需在到期一周前办理案件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  执法大队对本局所有行政处罚进行全面督查,及时了解案件调查情况,掌握案件处理进度,实现案件扎口管理,办案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局法制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文书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办案机构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将文书报备局法制部门。

第二十一条  局审案领导小组对办案机构未立案的案源经讨论决定应当立案的,指定办案机构重新按程序办理,执法大队要跟踪督办,办案机构办理结束,向县局审案领导小组回复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室履行监察职责,对下列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视其情节进行追责问责: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案件线索,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备而未报备、应当登记而未登记、应当转交而未转交案件线索的,致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的;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履行职责,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案源进行核查、处理、反馈,放纵违法行为的;无故拖延,导致案件超期的;

(四)对核查发现超出本机构职责范围或者依法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源,未在规定时限内回转,引起负面影响的;

(五)不按规定向具名投诉、申诉、举报、信访人反馈案源办理结果,引起负面影响的;

(六)不按规定向转交、移送机关反馈案源办理结果,被相关机关追查或投诉的;

(七)应立案未立案,局审案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指定重新调查查证属实的;

(八)其他不规范履职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凡被追责问责的,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影响奖励晋级和提拔使用,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案源的登记、移交、办理,应本着高效、保密的原则,严格登记、交接手续,不得扣压、拖延、丢失和失密、泄密。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局将开展案件质量年度评比活动(评比办法另行制定),对案件质量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嘉奖,努力提高行政执法办案水平。 

第六章  结案、公示

第二十六条  案件办理终结(案件执行完毕),办案机构应书面向执法大队上报结案情况,并且办案人员要在15日内将案件卷宗整理归档交局档案室存档。案件卷宗归档时,交接双方应清点案件的卷数和页数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如查阅案卷,需填写《案卷查阅登记表》,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查阅,查阅时不得拍照或摄影,管档人员需全程照看查阅;如借阅案卷,需填写《案卷借阅登记表》,明确归还期限,经局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借阅,借阅期间不得在案卷上勾划或涂改,归还时双方要严格履行检查手续,确保案卷完整。

执法大队按月汇总案件登记、调查、结案等情况并上报局领导。

第二十七条  局法制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录入管理工作。办案机构要按照合法、客观、及时、规范和“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由办案机构完成网上公示信息的录入和审核,确保案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八条  办案机构和局法制部门要把好案件定性关、法律适用关、处罚裁量关,确保案件质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办案机构是指基层分局、执法大队。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局审案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廉洁执法告知书

2、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廉洁执法监督调查表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