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建发〔2017〕29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支付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管〔2016〕70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将《灌南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灌南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细则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5月20日
灌南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支付管理细则
第一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
员,负责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四条 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号、工种等详实内容。
第五条 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用于支付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 施工企业应当为招用的农民工个人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在次月10日前报灌南县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清欠办公室)备案,在支付工资时,交开户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工资专户存入不低于工程进度款20%的资金,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应发工资高于进度款20%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工资专户。
第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向工资专户注入资金,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否则,房产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使用监管资金。
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后,施工企业可将工资专户注销。
第十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缴存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专项用于应急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采用银行保函或资金转账方式向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保证金。
第十一条 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按备案合同价款的2%缴存保证金。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按备案合同价款的1%缴存保证金。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本县区域内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
应缴存保证金前5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免于缴存保证金。
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按备案合同价款的3%缴存保证金;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应当按备案合同价款的4%缴存保证金。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本县区域内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160万元。
第十二条 对连续在本县区域内缴存保证金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应当退还保证金,退还比例为80%;无后续工程的,退还全部保证金余额。退还保证金时,利息一并退还。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时,灌南县建筑管理处和县清欠办公室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支付。
施工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动用保证金,用于支付责任施工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应当在动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30日内,按动用数额的2倍缴存保证金。
第十四条 灌南县建筑管理处和县清欠办公室应当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内容,检查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信用评价、评优评先、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挂钩。对不按要求实行实名制管理、不按规定考勤发放工资的企业,一旦发生用工混乱、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事件,应当予以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灌南县建筑管理处和县清欠办公室可在施工许可证发放之前、竣工验收备案、信用管理等环节查验施工企业工资专户的开设和保证金缴存证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操作的,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不履行相应职责,项目监理单位未履行相关职责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灌南县建筑管理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其纳入信用不良行为记录,予以诚信扣分,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或各相关行业的信用信息平台公布。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处理。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不服行政协调与处理的,明示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部门要建立保证金监管台账,局纪检部门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违规动用保证金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 5月20日起施行。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7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