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灌南县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管理,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秩序,维护农民等购机者合法权益,研究出台了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办法,办法共有五章十八条。
办法要求经销商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和要求,自觉接受县农机主管部门的监督,避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按照谁销售、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生产企业与经销商共同完成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和售后服务任务。
办法指出,严禁经销商通过租用或借用农民身份证件等方式,办理虚假手续,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严禁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串通,虚报冒领国家补贴资金;严禁参与倒卖购机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严禁经销商开展不正当竞争,严禁以任何形式(推广费、服务费、好处费)进行商业贿赂。经销商不得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机;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合伙经销补贴产品;不得委托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代收农民购机款、押金等。
办法强调,经销商要主动维护购机者利益,不得恶性涨价;不得以降低配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诱导或强迫购机者购置某种补贴机具;不得搭车销售;不得拒开购机发票;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得违背农机购置补贴各项政策规定。经销商要向购机者出具农业机械“三包”凭证,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经销商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任何方式,作出对购机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县农机主管部门对经销商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有《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试行)中违规行为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依据《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试行)有关条款,对违规产销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不同措施可独立或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