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行办法》和市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行使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和受委托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处罚的方式、种类、幅度等事项作出决定的权力。
第三条 本市执法机关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需要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五条 《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为本细则的附件,是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违法行为超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有立功表现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为军事用地、经市级以上发改部门立项的公益事业用地、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用地。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的;
(二)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或地
质灾害的;
(三)多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四)以暴力或其他方式阻挠、抗拒执法的;
(五)故意毁灭、转移或藏匿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或提供虚假材料以逃避处罚的;
(六)隐匿、转移、变卖、损毁依法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物品的;
(七)在调查中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恶意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
(八)经依法制止,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致使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九)对检举、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十)违法行为造成群体性事件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十一)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
(十二)对公共安全、地质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
(十三)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的违法案件;
(十四)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条 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对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在最高处罚幅度内予以处罚;对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在最低处罚幅度内予以处罚;对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建立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理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提出处罚建议时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应当说明理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有关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
第十二条 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履行的具体期限。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延长一次。
第十三条 本细则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保障型安居工程、拆迁安置房,市级以上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罚款按每平方米1-2元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属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
1.被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的案件,或市局直接立案查处需予以公开曝光的案件;
2.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
3.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4.依法作出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行为的;
5. 局案件审理(会办)会认为其他属情节复杂、重大违法案件行为的。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由局案审会决定,情节复杂、重大违法案件由案审会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本细则实施前,各地已施行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细则予以执行。
第十七条 执法机关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或者被审判机关终审裁判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十八条 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