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界定学生所属施教区以学生第一法定监护人的独立居住房房产证所在地为准。父母是学生的第一监护人。房产证取得时间须在2017年6月8日前。
二、若学生的第一监护人确无住房,而学生及其父母与学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并户口共在一个户口簿、且学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其他地方无住房,则该学生可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住房房产证所在地施教区入学。
三、车库等其它非居住房产和租赁居住房等,不作施教区入学依据。
四、因拆迁变动居所的,凭拆迁安置证到安置房所在地施教区入学。
五、购买二手房必须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时间须在 2017年6月8日前。
六、施教区老居住房、单位公房住户,若确非居住人原因无法办理房屋房产证且居住户在其他地方确无住房的,可按现居住房所在地施教区入学。
七、确非居住户原因,房产证正在办理的新建商品房住户,需出具6月8日前房管部门网上签订和出具的正式购房合同、全额缴款发票、契税发票,可按新购房所在地施教区入学。
八、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得重新参加新生入学。
九、外来务工或经商人员子女须提供:一是监护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证明)或正式的劳动合同证明(含劳动保险证明);二是监护人在城区的房屋租赁合同;三是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期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户籍所在地户口本。
十、在灌注册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另需提供相关部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