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索引号: 014309391/2017-00046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17-06-28
文号: 灌国土资文〔2017〕120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灌南`县国土资源局系统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各分局、局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能,有力保障全县社会稳定环境,现将《灌南县国土资源局系统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印发《灌南`县国土资源局系统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的通知(原灌南县国土资源局发布)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灌南`县国土资源局系统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各分局、局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能,有力保障全县社会稳定环境,现将《灌南县国土资源局系统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灌南县国土资源局系统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灌南县国土资源局

                            201768

 

 

 

 

 

 

 

 

 

 

 

 

 

 

 

 

 

 

 

 

灌南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768日印发

灌南县国土资源局系统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准确掌握治安动态,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公正地调处单位、职工及家属之间的民事纠纷和其他有关事件。

二、坚持一般排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一般排查每月一次,节假日及重要活动期间进行重点检查,并做好排查检查登记。及时掌握易发矛盾的重点事、重点户、重点人和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做好疏导工作,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调解民间纠纷应遵循自愿、合法、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调解民间纠纷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耐心疏导,清除隔阂,帮助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

五、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并加盖有效印章;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与其它途径解决。

六、调解人员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得请吃受礼,调解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对重大易激发的矛盾纠纷,要集中力量,及时予以化解,防止矛盾激化,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